
不當得利
- Vick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17 10:57 最後編輯日期:105-03-17 10:57
- 文章人氣:492
- 個人積分:0
- 99-100年間被同事的妹妹詐騙,因為我的錢都是匯給同事,所以對兩人提告,判決下來同事不起訴,妹妹有罪。當時訴訟中同事與我簽署和解書,且希望連同妹妹的部分一起和解。當時妹妹已經進了看守所(因為其他被害人走自訴已先收押),所以和解書妹妹簽名的部分是姐姐代簽。 現在妹妹出獄,告我不當得利。說我跟他金流顯示是溢領,要求我返還和解金。當初所有的和解金都是姐姐親自拿給我的,妹妹現在說那些錢是姐姐變賣他的東西還我。我實在不懂為什麼這樣可以告我!那是他該去找姐姐討而不是我吧? 已經一審結束,他又上訴,22日要開庭,想諮詢如何簡潔有力的讓法官理解我的想法。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