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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 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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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7 10:57 最後編輯日期:105-03-1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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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100年間被同事的妹妹詐騙,因為我的錢都是匯給同事,所以對兩人提告,判決下來同事不起訴,妹妹有罪。當時訴訟中同事與我簽署和解書,且希望連同妹妹的部分一起和解。當時妹妹已經進了看守所(因為其他被害人走自訴已先收押),所以和解書妹妹簽名的部分是姐姐代簽。 現在妹妹出獄,告我不當得利。說我跟他金流顯示是溢領,要求我返還和解金。當初所有的和解金都是姐姐親自拿給我的,妹妹現在說那些錢是姐姐變賣他的東西還我。我實在不懂為什麼這樣可以告我!那是他該去找姐姐討而不是我吧? 已經一審結束,他又上訴,22日要開庭,想諮詢如何簡潔有力的讓法官理解我的想法。
  • 陳明彥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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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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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Vicky 的發言內容:
    99-100年間被同事的妹妹詐騙,因為我的錢都是匯給同事,所以對兩人提告,判決下來同事不起訴,妹妹有 ... (恕刪)

    Dear Vicky:

    不當得利的要件在於:「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民法第179條第一項),如果你所收受金錢確實自和解契約而來,金額也正確,那就不算是「無法律上原因」,對造的主張自無理由,所以請您在開庭論述時緊扣著和解契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