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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肉的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8-03 | 最近登入:105-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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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設員工剛進入公司時已告知上班時數長達十小時,超過十小時才算超時加班,會以補時數方式給予,請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2假設薪資計算方式是已拆解方式去計算例如:全薪27000(底薪22000 +勞健保補助1000+餐費津貼2000+全勤2000) 再扣除1881 勞健保 即是該員工的實領金額,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3勞健保問題公司是屬於5人以下,有幫員工投保公會並以薪高低報的方式下去保(例如:員工薪資27000替該員工投保最低薪資20008)並補助該員工津貼每月1000(如題2)對公司會造成什麼影響? 4出勤紀錄部分 出勤卡並無標示員工本名以及月份及年份,另外公司有兩間店,員工有輪調,其中一家店並無設立打卡鐘 有打卡的員工打卡紀錄是11:00-21:00 沒打卡的員工並無簽到紀錄以及寫加班單 假設工時10小時屬超時,公司尚未給付加班費用 員工投訴檢舉是否成立? 5在工作時間內指派員工做主管私人的工作是否觸法? (例如洗車 倒自家舊衣回收) 6員工任職未滿一年無特休 滿一年以上給予特休2日是否違反勞基法? 7休假制度為固定公休 故月休4-5日 當月休4日可排兩日無薪假 5日則可排1日無薪假,是否觸犯勞基法? 8請假試算以全薪做計算是否違法? (例如請假4日 27000/30 *4  -2000) 此計算方式是否有誤?  上述幾點如員工提出申訴對公司是否會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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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