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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i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4-03 | 最近登入:105-15-08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郁婷 的發言內容: 回覆 Ling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你!!!已email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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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15
Dear all, 感謝陳律師的回答!! 目前我的作法是不跟對方談和解, 也不要出席調節委員會, 一切就上法庭讓法官判, 力群在這時間點寄出這樣的信件, 並非善意!
瀏覽:2006
日期:105-07-19
14年前,90年12月3日業務員於台北車站訪問推銷英文套書,未滿18歲,我購買了此書和付了600訂金,書籍當場領取,業務說後續會每個月寄送匯款單請我繳納,隨後因我畢業搬離此住處,曾多次撥打給業務,但連繫不上,隨後我去外縣市和國外念書,搬遷多處,這14年過程中,我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來信通知,直到105年3月22日我家人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內容提到:「已將本件循司法程序催收貨款,在移送期間獲知台端居住處...本公司於收到您的貨款,將即撤回本件司法程序之催收,在移送程序中深盼您的尊款能匯來。」,我相當有誠意解決此問題並繳納書籍金額,請對方提供當年我所簽的收據或契約,但對方要求我轉帳2000元以茲證明我是本人,隨後對方傳了一張由他個人所填寫的訂購單,而非我本人當年所填寫的資料,一、我相當質疑對方提出的金額5萬3千元,即便我付錢了,擔心對方未撤告或不願簽合解書;二、根據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我是否無須理會呢? 請問我該依循甚麼途徑解決呢? 還是電話中與對方溝通合解呢?謝謝。
瀏覽:2006
日期:10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