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購買債務問題
-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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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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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90年12月3日業務員於台北車站訪問推銷英文套書,未滿18歲,我購買了此書和付了600訂金,書籍當場領取,業務說後續會每個月寄送匯款單請我繳納,隨後因我畢業搬離此住處,曾多次撥打給業務,但連繫不上,隨後我去外縣市和國外念書,搬遷多處,這14年過程中,我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來信通知,直到105年3月22日我家人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內容提到:「已將本件循司法程序催收貨款,在移送期間獲知台端居住處...本公司於收到您的貨款,將即撤回本件司法程序之催收,在移送程序中深盼您的尊款能匯來。」,我相當有誠意解決此問題並繳納書籍金額,請對方提供當年我所簽的收據或契約,但對方要求我轉帳2000元以茲證明我是本人,隨後對方傳了一張由他個人所填寫的訂購單,而非我本人當年所填寫的資料,一、我相當質疑對方提出的金額5萬3千元,即便我付錢了,擔心對方未撤告或不願簽合解書;二、根據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我是否無須理會呢? 請問我該依循甚麼途徑解決呢? 還是電話中與對方溝通合解呢?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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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4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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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主張簽約當時未滿20歲,系爭契約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屬於效力未定之契約。
2、另可主張時效抗辯,表示對方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您無須給付任何款項。
須注意收受任何法院寄來之文書,在救濟期間內完成相關之抗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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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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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力群的受害者,我在5月27日收到它們的存證信函,函中指出我在92年12月27日支付了200百元,購買英語光蝶套書,未依約繳交任何款項,並要求我支付貨款以外的懲罰性違約金15.580元。又於6月16日收到對方發出的支付命令,要求我如數清償(共56.580)。7月5日我收到基隆地方法院的開庭通知,開庭日期為7月20日,開庭種類為(調解)
1:這15年過程中,我與家人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是來信通知,直到今年5月開始我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詳細過程已於上述)。若對方真的有我簽署的訂單,但沒有貨品的 簽收單
2:我並沒有向該公司購買教材
PS:我明天要開庭了
PS:原來不只是我一個人受害,原來還有很多人受害
明天開完庭我在來跟以上幾位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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