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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任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30-03 | 最近登入:105-12-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於2月27日夜間時於新竹地區停在馬路旁。遭派出所員警攔查到車上有毒品(K他命)。被帶往派出所做筆錄 有配合做尿液採集 有些問題想請問... 問題1;承辦員警說我被攔查時車輛是屬於發動中狀態,所以會開我一張罰單,有對我做生理平衡檢測,這張罰單已於3月27日寄到我家中 內容如下 違規事實是寫:駕駛汽車經檢定有MDMA管制藥品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 生理平衡檢測測三項:抬腿單腳站立30秒,走直線來回,畫同心圓等三項,測試前員警有向我說明正確做法,前兩項做完員警沒說什麼只有畫同心圓他說我中間有停頓1秒可是畫完都有在線內。請問我這張罰單會是罰1萬5還是9萬元? 問題2:我這種情況還會犯下列這項刑責嗎?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請求各位律師給我正確及確定的解答,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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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30
補充:是在沒有肇事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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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