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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魚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31-03 | 最近登入:105-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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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任職知名汽車公司之汽車貸款業務部門正職員工,領有固定底薪及獎金 獎金計算分為按件計酬對保獎金每件1800,另加月及季績效達成獎金已十多年之久 公司未經同意將調降每件對保為1000,另設100+50+50+100共300元須達成嚴格條件門檻才能領取,並取消月及季獎金,經全體業務陳情此為減薪違法 但公司3/25會議宣稱如下: 1.因公司為經營及未來業務規劃之所需,且當初聘用信只寫底薪,經常性獎金可以隨時變更並不違法,你們告勞工局也不會贏 2.為體諒業務所以原定4/1實施之新法照常實施,但4-6月仍以較高舊辦法獎金發放,7/1一律改新辦法計算 想請問 1.公司可以此理由片面調降經常行給付嗎?合法嗎? 2.第二點是否是想規避勞基法勞工要求資遣之除斥期30天的陷阱? 3.如果告訴我們勝算有多少?或該採取什麼行動? 30天之時間急迫,請求協助解答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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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