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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31-03 | 最近登入:105-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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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
當天我與朋友3人相約要外出喝酒
在去的途中朋友A遇到他的朋友
朋友A說他與他朋友有些債務問題要釐清
便請我與朋友B停車在旁等候
朋友A便去與其談話
我們停車處與他們談話處有距離
但我看他們說的有說有笑
之後朋友A便騎著他朋友的機車跟著我們一同到達目的地喝酒
但是隔天警察便打給朋友A告知我們三人犯了恐嚇取財罪
但是重點來了
我們不是刻意要去找當事人,是路過見到面他們在談話而已
全部的言談過程中我與朋友B根本不清楚
而且我們也都沒有與朋友A的友人說到話
只有等待他們談話結束前往去喝酒
這樣恐嚇成立嗎?
檢察官要我們拿出沒有恐嚇他的證據
事件已經過了半年多了
當下他們也沒有錄音
而且我與他們談話的地點也有些距離
所以更不可能錄音
要我生出證據不就意味著我一定要擔這個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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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檢察官在調查你們是否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而為恐嚇取財罪之 ... (恕刪)
謝謝徐維宏律師這樣我了解了
瀏覽:1314
日期:10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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