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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1-04 | 最近登入:10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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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在105年2月26日因酒精濃度達0.28mg觸犯公共危險罪(未肇事),昨日收到簡易判決書,不是初犯在5年前也有過2次在民國98年(未肇事)與99年(未肇事)但上有註記罰金繳清不構成累犯。處刑書上有寫〔被告應繳納交通罰鍰$29000以上-$90000以下〕;〔建議刑度範圍:請量處有期徒刑3月到5月之適當刑度〕,這樣是等法院簡易判決書下來一定要被關嗎?還是還有上訴緩刑易科罰金的機會? 是否可以科罰金只能由檢察官決定? 家人也知道酒駕不好所以剛喝完時沒有開車,家人在2/25晚餐時間19時飲酒的有休息過(翌日)2/26凌晨約2時外出購買消夜被警盤查 ,本案與前次已逾三年且酒精濃度未達0.55mg,犯案後也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這樣可否申請開庭向法官求情易科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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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