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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bell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7-04 | 最近登入:113-07-02
搜尋結果:共 2 頁,11 篇文章
因予汐止?科段附近有執分之土地(1/24),目前發現已被廟宇使用且有幾戶人家以鐵皮搭建住宅使用,其一執分人曾寄了存證信函予使用者,但未被其理會,請問接下來我們應如何取得自身權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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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12-04
請問因二姐生前積欠多家電信公司費用,現在收到新加坡艾星台灣分公司遞交法院前通知給媽媽。內容為年邁84的媽媽為法定繼承人,所以債務全部轉到媽媽身上,並將以強制執行法查封財產。目前媽媽只有每月中低收入並無財產。所以想請問這筆債務媽媽需理會嗎?或是否媽媽無力償還身故後,其債務是否會轉到我跟姐姐身上。另一不解是為何身故姐姐債務不是其配偶負責。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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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9-17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民 ... (恕刪) 你好,感謝回覆。並補充說明,二姐無子女,與配偶未離婚。身後無任何財產。該筆債務應該有十年以上,另媽媽未繼承二姐任何金錢(二姐是低收,死後無任何財產)。故收到強制執行通知不知該如何面對。若置之不理或待媽媽身故,我跟大姐需去辦理拋棄繼承才不會變成我們要承辦二姐債務嗎!
瀏覽:245
日期:110-09-17
請問二姐重病無生活自理能力,住院期間都是娘家負起照顧的責任,她先生偶而看一下就走,我們很想告他遺案是否可行(他在醫院謊稱是前夫並對外說外面有女人).另他日前曾動手打大姐,大姐驗傷但尚未提告,因顧及且希望他能夠照顧我二姐,他目前是保外就醫多年,每個月都只是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暨可延續保外資格,若他仍放任二姐不理,請問有沒可讓他取消保外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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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10-01
您好:   因去年12月購買老舊公寓1.2樓,在買賣契約中賣方有告知房屋會漏水,經搬入後發現漏水為樓上三樓造成,經與其反應並無誠意解決。所以也沒機會可請專業人員捉漏,請問現在我們該如何辦理 1.若對方不讓專業人員進屋找出漏水點,可以利用什麼途徑達到目的? 2.因擔心長期漏水若現在不解決或反應,三樓若地板崩塌是否有權利誤告我們未告知漏水要我們理賠(若口頭反應對方不理是可透過存證信函嗎) 3.因無管委會,故可尋求那個單位協助解決呢? 4.當初賣方雖有告知漏水,是否已完全不用負責了,仲介亦無責任協助後續嗎 以上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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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07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 ... (恕刪) 請問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即將門鎖改回,當沒環鎖這回事,請問這樣是否就沒任何可追責了,因押金取回仍有困難,且房東現在在魯當初契約是租賃一樓,我們使用地下室他也要算費用(已承租六年了)。請問他的想法合理嗎?那同理我們租賃一樓,然房東機車牽至一樓室內停是否我們也可說要租金。房東很魯,遲遲不想還押金五萬。請問接下來有方法可應付他嗎?(換鎖強制罪是否因他恢復原來的鎖就當沒這回事了)。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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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3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遇到房東不願返還租金,故造成許多的困擾與疑問,以上非常謝謝律師的解答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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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3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遇到房東不願返還租金,故造成許多的困擾與疑問,以上非常謝謝律師的解答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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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3
因合約至4/15始得消滅,在3/29亦已清空大多物品,唯4/5房東已將住處一樓門鎖換掉(房東居住二樓),以致無法進入拿取剩餘物品,且約定4/15之押金伍萬元恐石沈大海.予4/8已寄發存證信函約定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然房東若不去領取掛號.那該如何呢?房東應已犯刑事強制,若4/17仍不履行歸還押金,若至警局報案屆時是否容易銷案. 再則租金每月19000元,但因其要求故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負任須承擔呢?謝謝律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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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2
您好:   想請問因本人與房東已達成搬遷協議,我方應予4/10前搬離租屋處,若4/20前未物品尚留租屋處,房東有權當廢棄物處理。本人已於3/29搬離大部物品.但因4/6欲返租屋處再次清理剩餘物品時,房東已自行換鎖以致無法進入。故我至警局備案,唯警員並無意願受理。請問律師現在我該如何處理,因亦深怕房東無意退還押金且警員真可以拒絕受理嗎。(協議書有經雙方簽名,且明定4/15前欲已投遷並返還鑰匙則房東須無息返還伍萬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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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