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약함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8-05 | 最近登入:105-18-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診所工作合約違約金的問題。面試當天被要求馬上簽約,如果不簽約就沒辦法得到工作,或領不到薪資。簽完合約後也只有診所有,並未給我一份,詢問是否可以影印一份影本給我也被拒絕,所以我趁隙用手機拍了下來。合約內容要求工作2年,提前離職需賠償30000。合約裡寫明在合約期間,每月給予簽約金2000。可是我們第一個月卻只能領20008,且還得被扣員工福利金100,勞健保695,還有被強制要求一定得在診所打的百日咳針劑的900。實際領的只有18313。並未有簽約金。且加班超時也沒有給予合約內載明的休假或任何補償。只被告知第一個月不管怎樣,就算超時也只能領20008不會有任何金錢或休假補償。我當初應徵的是櫃檯行政人員,卻95%的時間都在診間跟診,我並非護理人員,但卻被要求要幫醫師登打看診的內容在病歷上,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如果要離職,是否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瀏覽:943
日期:105-05-18
想請問一下,勞工局規定的最低薪資,是否就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例如勞健保或強迫一定得施打的針劑來扣除薪資?那如果我以這點來要求和診所解除合約離職。是否可以不用支付違約金?然後離職的這個月薪資,診所是否也得給我?包含之前少給的加班費?怎麼做會對我比較有利?
瀏覽:373
日期:10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