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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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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跟他老婆離婚了,目前在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官司, 己經跟親弟弟講過不會幫他出庭做證,因為不想得罪雙方當事人, 但還是收到一張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要出庭做證,我是原告的姐姐,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款請求拒絕證言 第 307 條 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是否跟民事訴訟法第308條第二款抵觸? 第 308 條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左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 絕證言: 二 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另外一直跟法院以本人對本案相關事項不知情為由請假(因年代久遠,細節忘的差不多了),是否還是會被法院傳喚出庭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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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