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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6-05 | 最近登入:105-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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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依市政府工務局大廈管理法中, 如果要罷免管委會或管理委員改選, 需先經由1/5以上的區權人聯署推薦招集人, 向工務局陳情後 , 依法公告10日, 才能由招集人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問題一.我們如何取得合法張貼公告:物業收下我們的公告之後, 一直不蓋公告章, (原因是管委不簽核, 不能公告之) 請問..我們要彈核管委會的人, 管委會一定不會同意簽核公告. 沒有公告10天,即無法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請問...我們該如何讓物業協助住戶合法張貼公告! 問題二. 我們已取得超過1/5的聯署, 可否自行公告? 問題三. 如果我們張貼了公告,管委會的委員自已撤下我們的公告,是否可以告毀損和侵占 ? 問題四. 住戶申請影印財報及廠商合約, 均以個資法告知,只能看不能印.其中疑問很多...我們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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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