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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OYC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7-05 | 最近登入:1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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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前於103年間因給付票款之債務問題遭債權人進行強制執行並扣薪至今。債權人把本人前已給付清償完畢之部份本票作裁定,惟103年第一時間並未對債務金額提出異議,致使第三人所移轉對方之薪資債權已逾本人實際所積欠之本金甚多 。本人日前以陳報狀方式具狀至法院敘明,法院未收到債權人陳述意見,而就同時本人與債權人聯絡,債權人軟化表示可談和解。 問題 1.若和解圓滿雙方是否應呈報和解清償證明,並至法院撤回執行命令? 2.和解書應如何撰寫,有利本人取回非屬債權人之部份? 3.若債權人只願撤回執行,不願返還溢收部份,應尋求何種方式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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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