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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6 | 最近登入:106-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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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之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不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是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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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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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