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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0-06 | 最近登入:10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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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家母收到,警察通知單,告知日期到警局接受調查,家母覺得奇怪,未到日期前,先至警局了解狀況,警局偵查佐告知,家母與外婆被通知有偽造文書跟侵占,但,通知單上,並沒有註明是被告,或證人,關係人,經家母與偵查佐聯絡後,才知道舅舅告家母與外婆盜領外公存款,問題來了? 這事件大約在2年前,外婆與舅舅在鄉下緊鄰居住,但並無互動,4年前外公患老人癡呆無法自理,因為祖先牌位是供奉在舅舅家,但舅舅家並不祭拜,外婆索性請納骨塔人員將牌位移至納骨塔讓專人,定時祭拜,當時因為外婆覺得,這是外公楊家的事,所以應該讓外公盡一份當子孫的孝心,所以請家母帶外公存褶去提領相關費用,因為配偶,我外婆並不識字,家母代領,舅舅就憑這點,要控告家母與外婆,偽造文書與侵占,請問,這案件能成立嗎?還有偵查佐告知,外婆到時也要去警察局,接受調查,辦案警局在臺南,外婆已移居台中,外公也於一年前過世了,外婆年紀已86歲了,有心臟支架,輕微帕金森症,這樣還要舟車勞頓的去一趟台南嗎?,這張警察局通知書有這麼的有效力嗎。    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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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