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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侵占

  • 披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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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0 05:09 
  • 文章人氣: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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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家母收到,警察通知單,告知日期到警局接受調查,家母覺得奇怪,未到日期前,先至警局了解狀況,警局偵查佐告知,家母與外婆被通知有偽造文書侵占,但,通知單上,並沒有註明是被告,或證人,關係人,經家母與偵查佐聯絡後,才知道舅舅告家母與外婆盜領外公存款,問題來了? 這事件大約在2年前,外婆與舅舅在鄉下緊鄰居住,但並無互動,4年前外公患老人癡呆無法自理,因為祖先牌位是供奉在舅舅家,但舅舅家並不祭拜,外婆索性請納骨塔人員將牌位移至納骨塔讓專人,定時祭拜,當時因為外婆覺得,這是外公楊家的事,所以應該讓外公盡一份當子孫的孝心,所以請家母帶外公存褶去提領相關費用,因為配偶,我外婆並不識字,家母代領,舅舅就憑這點,要控告家母與外婆,偽造文書侵占,請問,這案件能成立嗎?還有偵查佐告知,外婆到時也要去警察局,接受調查,辦案警局在臺南,外婆已移居台中,外公也於一年前過世了,外婆年紀已86歲了,有心臟支架,輕微帕金森症,這樣還要舟車勞頓的去一趟台南嗎?,這張警察局通知書有這麼的有效力嗎。    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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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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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當初提領時外公因老人痴呆症已經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為無行為能力人,外婆、母親持外公存摺提領款項,可能會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盜蓋印章、竊盜罪或詐欺罪,重點在於外婆、母親提領款項是否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若提領款項全部支應外公之醫療費用生活費用,可能會被解讀為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但味精外公同意,代外公簽名或蓋印章取款,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 可直接在網路再查詢警察機關之聯絡電話,與承辦偵查佐聯絡,詢問相關事宜,原則上要到場配合詢問,以免多生枝節。 建議把相關事情之始末整理成書面之答辯狀提供給員警,以免掛一漏萬。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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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0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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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來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成立個重點在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依您所述事實,顯然並沒有「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因此難以論究侵占罪。 至於外公名下的存摺,其所有人既為外公,除非經由外公同意,否則僅有外公本人持存摺至銀行取款,如果未經同意的話,的確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的問題,因此關鍵在於當初取款是否有獲得外公本人的同意或授權,此部分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為之。 建議要依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到場說明,以免日後可能導致拘提的效果。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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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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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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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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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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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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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0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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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警察說明不便前往,將來可能會移到台中地檢來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