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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elf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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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請問 若是一名正式的國小教師 本身為樂團的成員,偶爾不定期會受邀到音樂節、咖啡廳演出 有售票,收入全為店家收入 表演者有收車馬費(現金或匯款),但是全數是團員領去,本人無獲得 是否算是違法兼職? 我查詢了條款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條文中的"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未具營利目的.....非屬兼職" 販售和營利不是有衝突嗎?意思是什麼   -本人的確是因為興趣能力拍攝音樂影片或偶爾演出 -並無影響到正常的上班時間 -非以營利為目的,因為我沒拿錢 (這個界定是什麼?怎麼樣算是證據) -就算真的有演出酬勞,也是全數匯在團圓的帳戶中,或他們本人拿 -也不是和店家、主辦單位有契約 (就是受邀演出) -若是真的收到酬勞,但是我全數捐出做公益,這樣算是營利兼職嗎?   其實主要我困惑的點是 私人給我錢,跟我在路上撿到1000元意義是一樣的 到底"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與店家有契約",界定是什麼呢?   沒有影響到正職,我利用自己的能力,進行演出 這到底違不違法呢?        (三)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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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