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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是否能利用課餘進行音樂演出,其兼職的判定?

  • my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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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5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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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要請問

    若是一名正式的國小教師

    本身為樂團的成員,偶爾不定期會受邀到音樂節、咖啡廳演出

    有售票,收入全為店家收入

    表演者有收車馬費(現金或匯款),但是全數是團員領去,本人無獲得

    是否算是違法兼職?

    我查詢了條款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條文中的"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未具營利目的.....非屬兼職"

    販售和營利不是有衝突嗎?意思是什麼

     

    -本人的確是因為興趣能力拍攝音樂影片或偶爾演出

    -並無影響到正常的上班時間

    -非以營利為目的,因為我沒拿錢 (這個界定是什麼?怎麼樣算是證據)

    -就算真的有演出酬勞,也是全數匯在團圓的帳戶中,或他們本人拿

    -也不是和店家、主辦單位有契約 (就是受邀演出)

    -若是真的收到酬勞,但是我全數捐出做公益,這樣算是營利兼職嗎?

     

    其實主要我困惑的點是

    私人給我錢,跟我在路上撿到1000元意義是一樣的

    到底"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與店家有契約",界定是什麼呢?

     

    沒有影響到正職,我利用自己的能力,進行演出

    這到底違不違法呢?

     

     

       (三)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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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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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的判斷基準是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建議您可以直接洽詢任職的學校。

    2、販賣不等於營利,如倘若盈餘捐作公益等,就不屬於營利行為。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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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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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來函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