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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華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7-12 | 最近登入:113-02-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上禮拜承租一間房屋給一對有持就業金卡的外國夫妻,然後我把合約給他們帶回去審閱三天,如果沒有問題的話,請她們在合約上簽名,他們審閱三天後確認沒問題後簽名拍照上傳LINE給我,並約定在3/1日交付兩個月押金跟給予鑰匙,結果3/1日當天她帶她老公來後,老公發現社區大樓不能抽菸,我也跟她老公說,台灣法律有規定室內不能抽菸,即使是自己家,如果鄰居聞到煙味你也會被檢舉開罰,後來他老公不滿意生氣離開了,我要求已經簽約必須支付押金,如果不租就是支付賠償金,但是他老婆就說身上沒錢,就去找她老公商量,之後人就消失了,我目前也只有她的電話跟護照號碼跟姓名,請問我可以對她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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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3-02
各位律師大人好,敝人有件事情想請教,故事有點長,請各位律師大人耐心閱讀: 父親因為心臟問題於林口長庚醫院開刀,術後回到病房,我向正在照護的護士申請醫院看護,但護士說院內看護缺乏,需要時間。 此時有一名仲介走入病房向我推薦看護,強調"一切合法,本國人,而且剛照顧完九樓病人可以馬上雇用,收費跟長庚醫院相同",而護士在旁也未加以阻止,甚至對該名仲介說"阿姨,你先在病房外頭等一下,讓我們處理完病人,也讓家屬有考慮時間。"讓我誤信其為長庚醫院規範之下的私人看護仲介,以之雇用。 照護中有發現此看護口音類似大陸人,詢問得知,她是馬祖人,從小搬去大陸,是後來才嫁回台灣,當時也未多加起疑。 一星期後,移民署將此看護抓走,說她是非法在台打工之大陸籍女子,而我被以違反兩岸人名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逮捕,此時我才知道我變成非法雇主,也才明白雇用看護需要調查其工作證,而長庚醫院的非法仲介更是橫行。 但是因為第一次雇用看護,而政府宣導該方面法條常識不足,加上當初仲介對我推薦欺騙時,醫院護士明明在旁卻未加以提示或宣導,讓我誤信此仲介為長庚醫院規範的私人看護公司,沒有法律問題而雇用。 我事後上網查詢,桃園市衛生局在四月時有發公文到長庚等12家醫院要求,當病患入住醫院時,需隨入院手冊向家屬宣導雇用看護注意事項,但是我們家屬當初卻完全沒有收到相關訊息,所以可以說是完全不知情加上被騙的狀況下才去觸犯到此條法律。 不利的地方是,此仲介現在完全找不到人,只有一張假名片假電話 如今已開完偵查庭,我掌握的證據有,[病房外監視器有拍到該名仲介身影,還有當初仲介在病房時,有錄到的她的臉部以下身影,但沒錄到她向我推薦的內容,還有案發後回到醫院詢問護理長及一些目擊證人的錄音內容,以證明我確實被該名仲介騙。] 還有就以上情節,寫了陳訴狀一張。 而偵查庭當下檢察官非常一板一眼,照本宣科,讓我一時亂了對策,還說那名大陸看護說我知道她是大陸人,也知道她怎麼過來的,我真是無語!!最後問我認不認罪 我因為堅持被騙所以不認。 請問,就以上情節,如果檢察官偵查後,有機會獲不起訴嗎?而我不認罪,對後續判決有什麼影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最重是處兩年刑期或判30萬以下罰金,我只是個工人,沒有前科,有可能被判刑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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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