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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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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向同車道 後車理當避讓前車,不生轉彎車禮讓直行車之疑義。 此經交通部多次解釋在案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交通部101.10.25.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爰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 讓直行車之疑義課題。 此說法並經多次判決引用 台灣高院 100年四月六日,再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719號 及 同案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7號。另說明,交通法規及函釋,除非專章另述機車, 否則對汽車的規範亦對機車一體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條 第一項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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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