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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Cynthi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8-14-06 | 最近登入:108-15-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想向您們請教,若老師沒有和補習班另外簽訂合約,補習班是否就能過隨意使用老師編撰的教材?還是老師在離職後可以主張教材的智慧財產權,使補習班、其他老師不得使用呢? 因為在經濟部的網站上看到以下論述:「 1、屬雇傭關係完成之著作者:老師是補習班的受雇人,其所編寫的講義,是其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的話,該講義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認定,首先應視雙方的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老師為該講義的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補習班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2、屬承攬關係完成之著作者:老師是補習班所聘請,其所編寫完成的講義,是因補習班出資聘請而完成,且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承攬」的話,其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應由雙方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未做任何約定,則老師為該講義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補習班可以依法利用該講義。」 不曉得,未打契約的補習班和老師雙方,是否屬上述的雇用關係,若老師非全職身份,僅為以時薪計酬的老師,是否可以主張「編寫講義不是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非常感謝您的閱讀及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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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6-15
律師您好, 目前還是學生,規劃於暑假至補習班打工,求助無門很緊張才想在此詢問,不知道於兼職期間自編的教學教材之智慧財產權是屬於作者所有還是補習班所有呢?離職後,補習班及其他老師是否不能再使用此教材? 這樣的規範,是否需要另外簽訂合約才會有效呢?還是未簽約,智慧財產權本身就歸屬於作者? (因為補習班目前打算以低時薪聘雇我作為授課師,但詢問我是否可以將教材檔案給補習班><編撰教材是沒關係,但很糾結若之後沒有在此補習班打工,是否這個月的心血就拱手讓人了QQ)  因為在經濟部的網站上看到以下論述: 「 1、屬雇傭關係完成之著作者:老師是補習班的受雇人,其所編寫的講義,是其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的話,該講義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認定,首先應視雙方的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老師為該講義的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補習班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2、屬承攬關係完成之著作者:老師是補習班所聘請,其所編寫完成的講義,是因補習班出資聘請而完成,且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承攬」的話,其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應由雙方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未做任何約定,則老師為該講義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補習班可以依法利用該講義。」 不曉得,未打契約的補習班和老師雙方,是否屬上述的雇用關係,若老師非全職身份,僅為以時薪計酬的老師,是否可以主張「編寫講義不是在職務上完成而是事前完成的著作」。 非常感謝您的閱讀及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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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