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和補習班約定事項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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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08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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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著作人完成著作時,並不需要經過登記程序,就會享有著作權。您在補習班授課前就製作完成的教材,您是當然擁有其著作權的,其他人要使用教材的話必須經過您的同意,否則會違反著作權法。至於兼職期間的語文著作,可能會牽涉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著作,如果著作權約定仍為歸您,您就得權利。所以建議您可在與補習班契約內約定載明:「本人於OO補習創作之相關教材,另其他兼職期間之創作以及本約前之教材著作,著作權皆屬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或重製者,不得擅自使用或重製本人創作的任何教材;本約結束離職後亦同。另如經發現有侵權情形,本人必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另外,與您簽約的對象是「補習班」,而非補習班內的特定個人,補習班的負責人或班主任僅是代表補習班簽約而已。
(參照著作權法第10、1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Cynt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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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1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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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想向您們請教,若老師沒有和補習班另外簽訂合約,補習班是否就能過隨意使用老師編撰的教材?還是老師在離職後可以主張教材的智慧財產權,使補習班、其他老師不得使用呢?
因為在經濟部的網站上看到以下論述:「
1、屬雇傭關係完成之著作者:老師是補習班的受雇人,其所編寫的講義,是其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的話,該講義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認定,首先應視雙方的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老師為該講義的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補習班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2、屬承攬關係完成之著作者:老師是補習班所聘請,其所編寫完成的講義,是因補習班出資聘請而完成,且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承攬」的話,其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應由雙方約定來決定,若雙方未做任何約定,則老師為該講義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補習班可以依法利用該講義。」
不曉得,未打契約的補習班和老師雙方,是否屬上述的雇用關係,若老師非全職身份,僅為以時薪計酬的老師,是否可以主張「編寫講義不是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非常感謝您的閱讀及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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