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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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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將近30年前,抵押權人查封土地,在法院拍賣前債務人趕往法院繳清債款,法院已囑託地所將該查封塗銷,但當初可能是所有權人沒有完整法律概念,抵押權沒有塗銷掉。 今年土地所有權人向法院遞狀請謄本上的抵押權人配合塗銷抵押權(證據是當初法院收受所有權人支票繳清抵押債款的執行筆錄、案款收據、執行金額計算書)。 抵押權人卻拿出支票影本,主張所有權人還欠他其他錢。並且主張支票時間點與當初抵押債款未清償期間有重合,故主張可以不用配合塗銷抵押權。 由於所有權人自認並沒有欠他任何其他錢,所以是否可以主張如下,或者有什麼更好的方法。 1、所有權人目前沒有欠抵押權人任何其他錢。2、抵押權人如果堅持所有權人還欠他錢,請他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債權憑證(只有支票的影本具有法律效力嗎?)。3、若抵押權人能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債權憑證後,還須論證,該債權足以構成不需塗銷已清償的抵押債權的法律要件。(法官與抵押權人在庭上均未直接否認原告已清償抵押債權,只是因抵押權人又提出支票影本聲稱所有權人還欠他其他的錢所以才轉請所有權人說明) 關於第3點再額外請教一下:若真的存在有法律效力的其他債權證明,可以用這個債權證明去拒絕塗銷已經清償的抵押債權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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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