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峰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0-06-03 | 最近登入:110-0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想請問一些相關問題。
前些日子購買美容產品送免費療程,是用分期付款方式,分24期1期金額需繳納3500,
後來美容公司告知我要在附上上個月信用卡帳單,我疑惑詢問為何需要附信用卡帳單。
他告知我說因為我工作未滿6個月,所以需附信用卡帳單來證明財力證明。
後來我一直沒拍照給他信用卡帳單,我就查詢了一下當時跟我核對資料的電話,一查是
融資公司的電話,並非是銀行分期核對資料的電話。
所以我跟業者說你們分期不是銀行,而是融資公司,那我要解約,他們告知我說
保養品產品已經開封使用過了,要解約可以,但保養品需要付費。
然而我用訊息告知說要解約,目前尚未過7天,他們跟我約時間進行解約,
他們約的時間來說會超過7天。
以下有問題想請教
1.他們約的時間想要刻意避開7天,那我需要照他們約定的時間嗎?
還是自己跟他約時間?
2.有在網路上搜尋一些相關資料,7日內解約是否不用付任何費用呢?
3.分期問題,在於工作未滿6個月無法證明財力證明,
要另付上個月信用卡帳單給他們(目前還沒傳給他們)
那我要如何知道分期是否沒有過?
4.如果解約需要負擔費用,那是需要負擔多少%呢,或是7日內是不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瀏覽:317
日期:110-03-06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