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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0-16-04 | 最近登入:110-19-04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回覆 謝政恩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除可發函要求前房客自行遷出,以及提出已有數年未居住的聲明書外,另可參考戶籍法第48條以下 ... (恕刪) 謝律師您好 想再請教一下現對方於今年4月已遷出戶籍了,但現對方惡意刁難不出面簽訂無租賃關係申請書,若要直接走法院的話我是去警察局那直接向對方提告呢?還是直接請律師寫訴狀提告?進行的方式要如何處理?若去警局提告的話要以什麼哪種條文向對方提告呢? 再麻煩大大幫忙告知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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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4-19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我的房子因最近要賣掉,但因6年前有出租給房客,但房客4年前搬走後至今 未將戶籍移出,導至土地增值稅不能以自用住宅為申請只能以一般申請費用上差了一倍,現聯絡上前房客但房客一直不出面簽無租賃關係申請書證明過去一年確實不在我們這租房,請問要以法律何種條文可告對方,跟對方求償這多出的費用呢?還是稅捐處那有其他方式可申請證明房客過去一年確實不在我們這租房呢?或是有其他方式可讓前房客出面簽申請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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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