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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夏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0-12-05 | 最近登入:111-09-04
搜尋結果:共 2 頁,13 篇文章
要請問的問題是 家旁有私人土地和家是連在一起,在上面放置請勿停車的立牌,如果移開立牌停機車, 1.移開立牌這動作是有犯罪的嗎?(是放在我自己的私人土地上,有鑑界確認過) 2.之前上網有看到說可以在那貼上公告停車費用,提告時可以求償用,所以有在那裡貼上私人土地請勿停車,停車費用每小時1百等字眼,鄰居有這樣停的不只一二年了,想要請問說這樣求償的話有上限嗎?金額有上限嗎? 再麻煩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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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4-09
要請問的問題是 家旁有私人土地和家是連在一起,在上面放置請勿停車的立牌,可是鄰居會移開停機車,這是犯法的嗎? 我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 再麻煩幫忙回覆,謝謝。
瀏覽:401
日期:111-04-07
有一個問題要請教,我家是在巷道內,有向都發局確認過,我家土地旁邊是現有巷道,是道路我家旁和房子相連有一個長條形自己的私人土地,寬度可以停機車不夠停汽車,因為鄰居停機車有造成損壞,因為沒有要讓鄰居停機車,我自己的機車停這裡,鄰居好幾台會故意造成我無法移動或是出人,有向交通局申請在私人土地外的道路畫紅線,交通局的來看過後表示,畫紅線是針對交通事件 1.畫紅線是針對汽車,雖然鄰居有妨礙出入,可是因為主體是機車會無法申請,是真的嗎??2.只畫我家的部份會變太個案不好處理,要就整個巷道都畫會比較好處理,會比較好申請,是真的嗎??   不能就只畫自己家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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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3-24
門口共有地停機車,阻礙人車通行 警察說共有地不是道路停機車阻礙人車通行,只要留逢一個人可以走就不違法,因為不是道路所以下面那二條規則條例不適用,請問是真的嗎, 一、按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 條第1 項第9 款定有明文;次按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又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2 款、同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瀏覽:209
日期:110-07-07
門口出去一點就是共有土地,被鄰居亂停機車在正門口不只一台,是共有地的共有人,可是停的已經造成人不好走,機車更是無法停車和連進出都沒辦法,鄰居他們覺的停這裡叫警察來他移開了,之後還是可以再停回來最多就是移車一下而己, 上網看到這包含汽機車都有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交聲,716 【裁判日期】 970829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716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7年5 月2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 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W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12 條第1 項第9 款定有明文;次按道路,指公路、 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又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者,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 條第2 款、同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3 月 20日晚間7 時31分許,將其所有車牌號碼5C-○○16 號自小客 車停放於臺北市○○○路○ 段64巷8 號前,經警逕行舉發「 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之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 0 元。 三、異議意旨略以:上開停車地點並無紅、黃線之禁止停車標示 ,亦非法定車庫入口,該處住戶並未利用鐵門進出,該鐵門 內之空間無法停入車輛,上揭○○○路2 段64巷道為單行道 ,受處分人停車不致影響巷道之通行,亦不會妨礙該住戶之 通行,原處分實屬違誤,應予撤銷云云。 四、經查,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員警徐羿逵證稱:受處分人停 車位置為臺北市○○○路○ 段64巷8 號住家之鐵門前,伊係 接獲該住戶報案稱停車出入口被違規停放之車輛擋住,而前 往現場勘查取締,因無法聯絡上車主即受處分人移車,故逕 行舉發;受處分人停車處為臺北市○○○路○ 段64巷8 號住 家大門口,擋住該住家之出入口等語(本院卷第27、28頁) ,證人即臺北市○○○路○ 段64巷8 號之屋主(即本件違規 報案人)施○○證稱:伊於當天晚間7 時20分許返家,因受 處分人車輛停在伊家門口,伊之車輛無法進入屋內,故向派 出所報案;受處分人停車之鐵門後方空間用以停放車輛,有 時放腳踏車或機車,伊住家平日除從1 樓小門出入外,人、 車亦會經由該鐵門進出;受處分人停車已妨礙伊住家之出入 通行等語(本院卷第37、38頁),證人徐○○、施○○就受 處分人之違規停車情節所述均相符,並有違規採證照片2 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紙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21頁),堪認上揭證述屬實,應可採信。次 查,上開巷道為4 米寬之單行道,受處分人停車處之臺北市 ○○○路2 段64巷8 號係住家,有獨立出入口,受處分人停 車處恰為該住家鐵門前,鐵門後方為停放汽、機、腳踏車之 空間,該空間長6 米2 ,寬2 米3 ,足供車輛停放、進出, 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現場照片13幀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7 、38頁、第41至47頁),堪認受處分人違規停車處,係供臺 北市○○○路○ 段64巷8 號住家人、車之出入口使用,且為 上開巷道之人車通行面積,自屬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復查,上開巷道為單行 道,受處分人緊臨臺北市○○○路○ 段64巷8 號房屋之鐵門 停車,除已佔用部分巷道面積,減縮可供人、車通行之路面 範圍之外,尚致臺北市○○○路○ 段64巷8 號住家無法經由 該鐵門出入通行,對於用路人、該住戶之合法權益,顯已有 所妨礙。從而,受處分人將前揭車輛停放上開地點,顯妨害 其他人、車通行甚明。受處分人雖辯以:該住戶實際上並未 停車,且未利用鐵門進出云云,惟受處分人停車處之鐵門係 該住戶汽車進出等情,業據證人施○○上揭證述綦詳,並有 現場照片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5、46頁),受處分人又辯稱 該住戶有另一扇門可進出,毋須經由鐵門進出,鐵門後方停 車空間違反建築法,該住戶須逆向行駛始能將車開進屋內, 停車處未設禁止停車紅黃線云云,惟查,受處分人所辯稱之 「另一扇門」,僅能供人進出,無法供車輛進出,車輛進出 仍須經由受處分人違規停車處之鐵門,有本院勘驗現場照片 可稽(本院卷第41、43頁),至於該住戶實際上如何使用該 鐵門及其室內空間、如何將車停入屋內,顯與本件違規事實 之認定並無關聯,斷無據此即推論受處分人違規停車行為係 屬合法之理;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規定, 係將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及在顯有妨礙 他車通行處所停車,併列為違規停車之處罰事由,足見汽車 駕駛人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違規處罰,並 不以該停車處所劃設有禁止停車之標誌或標線為必要,駕駛 人停車時仍應依各該道路現場之具體情形,斟酌其車輛種類 、車體大小、停放方式及地點等事項,以免妨礙其他人、車 通行而受處罰。職是,受處分人以前詞置辯,委無可採。 五、綜上述,本件違規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首揭 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900 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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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7-03
門口出去一點就是共有土地,有鄰居會在門口亂停機車,變成機車要出入很麻煩,要一直喬位置才能出入不然會揰到亂停的機車,想問說有什麼比較好的辦法處理 加外問如果申請共有土地分割的話,那分割的土地會是和我家相連的部份嗎 如果要共有土地分割要怎麼做,謝謝。 另外上網看到 另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67號行政判決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之規定,足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道路」係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是其所指之「道路」範圍即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故以「通行」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於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尚非所問,探究其立法意旨,無非係為求廣泛保障公眾通行之安全,並不因該道路之產權為私有或公有而有所不同,故縱該土地屬私人所有土地,並不影響其所具備之上開「道路」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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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6-28
回覆 謝政恩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就把所涉事實蒐證至警局提告,包括竊占土地.強制.侵入住居等等,都可向警方說明可能涉及, ... (恕刪) 謝謝回覆, 那我就還是先申請鑑界這樣要告也有底, 謝謝。
瀏覽:841
日期:110-05-25
謝謝各位的回答 可是我上網有查到 擅自侵入屬於他人的空間,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刑法上住居的定義他人的空間包含「住宅」(有人居住中)、「建築物」(無人居住中)以及相連的土地。例如:生活起居的家屬於住宅、置放物品的倉庫屬於建築物。值得注意的是,都市中公寓大廈林立,我國判決通常認為「樓梯間」雖然是供住戶通行之用,但也屬於住宅的一部分[2]。 所以我被無故停車的是住家相連的土地,這不算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嗎?? 實在不太懂,因為法條又這樣寫?
瀏覽:841
日期:110-05-23
房子旁的土地是自己的土地,二樓也有向土地方向凸出去一些,上網查說表示那算「住宅」範圍,這塊土地從沒被當道路用過, 被人亂停機車,車主怕被人移動還用鐵鍊鎖在水溝蓋上,這算侵入住居罪嗎? 可行使自力救濟,將該侵入他人土地資產,排除現時侵害,並移置別地,惟須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許可 ,那該怎麼申請,申請完後可以剪掉嗎, 如果算侵入住居罪,那找警察來可以強制排除嗎, 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瀏覽:841
日期:110-05-22
回覆 魏克仁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可行使自力救濟,將該侵入他人土地資產,排除現時侵害,並移置別地,惟 ... (恕刪) 那是可以剪的意思嗎,只是之後要惟須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許可 嗎? 惟須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許可 。如果要聲請許可要怎麼做, 如果之後又發生是同台機車,是每一次都要向法院聲請許可嗎? 還是申請一次就可以了, 那個土地是房子相連的土地,上網有人說這個算侵入住居罪, 謝謝。
瀏覽:286
日期:11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