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1-01-09 | 最近登入:111-04-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承先前面交糾紛簡述案件過程:因8/28面交買賣糾紛,平台:Facebook Markeplace甲方透過Messenger與乙方詢問商品,並在8/27看過商品照片8/28約面交,甲方檢查後付款離開(甲方檢查商品約2分鐘時間,已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中甲方確實有檢查商品)。甲方卻於面交後3小時告知乙方,說商品有配件缺失且有瑕疵,要求乙方負責退換,因乙方認為甲方在面交當下已檢查沒問題才付款,拒絕甲方要求,此時為8/28 21:30左右,甲方於當天22:39立即到警局控告乙方詐欺,導致乙方名下銀行帳戶皆列為警示,目前警局或偵查隊尚未聯繫乙方做偵查,故尚未判決,若雙方在9/1臨時達成協議將商品及款項互退還給對方並已簽立和解書,但因甲方於8/28在警局控告乙方為公訴罪,甲方無法撤告,今日9/4警局或偵查隊仍尚未聯繫乙方到案說明或陳述,目前我有三個面向問題想請教律師:請問:(一)上述簽立和解書的行為是否代表乙方在刑事責任上認罪?亦或是僅針對民事買賣糾紛做和解?(二)若最後判決為不起訴處分,因已於9/1簽和解書,乙方是否就無法對甲方提誣告了呢?針對這段加以說明,8/27甲方還未購買時,在MESSENGER中甲方已看過照片,但8/28的監控設備也錄下甲方檢查商品的過程並交付現金給乙方,雙方才離開現場,故甲方對於商品有配件面交前就已知情,卻在三小時後用文字訊息對乙方說沒有配件,乙方說:您於8/27面交前已看過商品照片已知有商品含有配件的,而且剛才面交時你也仔細檢查過商品才給我現金,所以我不對此事負責,面交當下並沒有問題,過了三個小時才有問題,這期間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我怎麼會知道呢?甲方辯稱:剛才面交時我雖有拿出商品檢查,但是出於對你的信任所以我沒有”仔細”檢查,但是我回到家發現少了配件,所以你要負責將配件補給我,不然我就告你。乙方回覆: 好,你去。(三)8/28~9/1期間,警局或偵查隊至今仍未聯繫乙方做偵查,也尚未判決甲乙雙方有私下簡訊往來紀錄,甲方簡訊內容卻多次向乙方提到乙方行為是詐騙,及帶有威脅文字導致乙方身心不安產生畏懼。甲方完整訊息如下:**你購買前提供了虛假的商品照片,購買給我其他的劣質商品。****你的詐欺罪觸犯是刑法,是公訴罪,沒有我的和解書,你只有坐牢,我一樣可以透過民事賠償求償更多。**請問:A.雖簽訂買賣糾紛和解書後,依據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條例甲方一開始就很清楚僅因商品配件瑕疵爭議問題就至警局提告詐欺,這種作為只能當作他是興訟?而沒有誣告之嫌?正常情況下,甲方至警局報案若他陳述完整事件過程,應以一般商業糾紛不會成案,若甲方在陳述時,掩蓋/虛構/扭曲部份事實,促使警方立案詐欺,請問如何舉證他誣告?是否這到時檢察官釐清案情後會對甲方提起誣告嗎?或乙方需在結案後自行提出誣告?B.另甲方因為商品缺失瑕疵問題提告乙方刑事公訴罪,讓乙方承受名下帳戶凍結並影響其他友人個人帳號連帶受影響被設警示,亦無法使用,致乙方精神壓力大,事發至今多日無法睡覺已於9/2至亞東醫院精神科就診。乙方過去從未有精神科就診紀錄,據民法 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已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195條第一項(侵害人格權財產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在案件尚未偵查及尚未判決下,甲方多次訊息略有威脅字句及用肯定句告知乙方就是詐騙,將言論係作為該事件事實基礎,在簡訊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與評論混為一談。請問乙方可否可依民法條例184+195條針對侵害人格權向甲方提出告訴呢?目的是想成案,非要他賠償金額。
瀏覽:474
日期:111-09-04
對方因面交糾紛告我方詐欺,因帳戶連帶警示影響到我其他朋友目前尚未走到偵查程序,私下談論和解,若提告者/被告人提交雙方和解書是否具有效力?是否可加速不起訴處分?因詐欺屬公訴罪,查法律條文無法撤訴,請問後續流程會是什麼形式呢?
瀏覽:247
日期:1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