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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糾紛對方提告詐欺 雙方已簽和解,詢問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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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9-0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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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先前面交糾紛
    簡述案件過程:因8/28面交買賣糾紛,平台:Facebook Markeplace
    甲方透過Messenger與乙方詢問商品,並在8/27看過商品照片
    8/28約面交,甲方檢查後付款離開(甲方檢查商品約2分鐘時間,已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中甲方確實有檢查商品)。甲方卻於面交後3小時告知乙方,說商品有配件缺失且有瑕疵,要求乙方負責退換,因乙方認為甲方在面交當下已檢查沒問題才付款,拒絕甲方要求,此時為8/28 21:30左右,甲方於當天22:39立即到警局控告乙方詐欺,導致乙方名下銀行帳戶皆列為警示,目前警局或偵查隊尚未聯繫乙方做偵查,故尚未判決,若雙方在9/1臨時達成協議將商品及款項互退還給對方並已簽立和解書,但因甲方於8/28在警局控告乙方為公訴罪,甲方無法撤告,今日9/4警局或偵查隊仍尚未聯繫乙方到案說明或陳述,目前我有三個面向問題想請教律師:
    請問:
    (一)上述簽立和解書的行為是否代表乙方在刑事責任上認罪?亦或是僅針對民事買賣糾紛做和解?
    (二)若最後判決為不起訴處分,因已於9/1簽和解書,乙方是否就無法對甲方提誣告了呢?
    針對這段加以說明,8/27甲方還未購買時,在MESSENGER中甲方已看過照片,但8/28的監控設備也錄下甲方檢查商品的過程並交付現金給乙方,雙方才離開現場,故甲方對於商品有配件面交前就已知情,卻在三小時後用文字訊息對乙方說沒有配件,乙方說:您於8/27面交前已看過商品照片已知有商品含有配件的,而且剛才面交時你也仔細檢查過商品才給我現金,所以我不對此事負責,面交當下並沒有問題,過了三個小時才有問題,這期間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我怎麼會知道呢?甲方辯稱:剛才面交時我雖有拿出商品檢查,但是出於對你的信任所以我沒有”仔細”檢查,但是我回到家發現少了配件,所以你要負責將配件補給我,不然我就告你。乙方回覆: 好,你去。
    (三)8/28~9/1期間,警局或偵查隊至今仍未聯繫乙方做偵查,也尚未判決甲乙雙方有私下簡訊往來紀錄,甲方簡訊內容卻多次向乙方提到乙方行為是詐騙,及帶有威脅文字導致乙方身心不安產生畏懼。
    甲方完整訊息如下:
    **你購買前提供了虛假的商品照片,購買給我其他的劣質商品。**
    **你的詐欺罪觸犯是刑法,是公訴罪,沒有我的和解書,你只有坐牢,我一樣可以透過民事賠償求償更多。**
    請問:
    A.雖簽訂買賣糾紛和解書後,依據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條例甲方一開始就很清楚僅因商品配件瑕疵爭議問題就至警局提告詐欺,這種作為只能當作他是興訟?而沒有誣告之嫌?正常情況下,甲方至警局報案若他陳述完整事件過程,應以一般商業糾紛不會成案,若甲方在陳述時,掩蓋/虛構/扭曲部份事實,促使警方立案詐欺,請問如何舉證他誣告?是否這到時檢察官釐清案情後會對甲方提起誣告嗎?或乙方需在結案後自行提出誣告?

    B.另甲方因為商品缺失瑕疵問題提告乙方刑事公訴罪,讓乙方承受名下帳戶凍結並影響其他友人個人帳號連帶受影響被設警示,亦無法使用,致乙方精神壓力大,事發至今多日無法睡覺已於9/2至亞東醫院精神科就診。乙方過去從未有精神科就診紀錄,據民法 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已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195條第一項(侵害人格權財產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在案件尚未偵查及尚未判決下,甲方多次訊息略有威脅字句及用肯定句告知乙方就是詐騙,將言論係作為該事件事實基礎,在簡訊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與評論混為一談。
    請問乙方可否可依民法條例184+195條針對侵害人格權向甲方提出告訴呢?目的是想成案,非要他賠償金額。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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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9-04 16:00 最後編輯日期:111-09-0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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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和解書只是代表民事達成和解,但刑事部分需另外提出撤回告訴狀

    2、雙方比較偏向於民事糾紛,如果和解也不影響誣告。提告誣告罪不會成立

    3、不會坐牢,不和解也是沒關係,被告也不會被關,因為雙方比較偏向於民事糾紛

    4、對方的行為也不至於構成侵害人格權,民事訴訟提告就會成案,但不一定法官會判決賠償

    5、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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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9-0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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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本件需釐清告訴人告訴內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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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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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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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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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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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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