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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2-01-11 | 最近登入:1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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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目前遇到法律問題是在今年10/7下午16時左右把雨傘在捷運站的公共電話亭的鐵架上,在當天晚上21時返回尋找時,發現已不在,當下有請捷運站人員調監視器查看,由於視角問題拍不到我放傘的位置當晚有去警局作筆錄,隔天在由員警陪同拿著報案單到電話亭旁的甜甜圈店調閱監視器,也是因為視角問題,沒拍到很明確的誰拿了我的傘,之後員警問我要不要提告,才能跟銀行申請調監視器的流程,後來我選擇要告,直到昨天下午員警打給我,有看到疑似可疑的人物,請我到警局確認一下是不是我的雨傘 看監視器的時候,在17點初時旁邊國泰世華提款機的攝影機有錄到疑似一位大媽把疑似我的傘放進提袋裡,大媽當時右手手腕有戴著護具,由於監視器畫面模糊,只能明顯看到是黑色的柄、疑似墨綠色的雨傘,當天監視器拍到在電話亭附近的人有很多,那一位大媽的動作和行為是讓人懷疑的記錄比較多一點點,但監視畫面實在蠻模糊的,所以假設我提告那一位大媽疑似拿走我的墨綠色黑手柄的折疊自動傘,若法官因監視器模糊判大媽不起訴,而大媽反告我誣告,請問我有可能面臨什麼? 另外,我若到警局提告"竊盜",請問需要指定我懷疑的那一位大媽嗎? 如果提告"竊盜"不須指定誰,若員警問我,那我要告竊盜的對象時,我該回答什麼? 我去警局提告"竊盜"和原本要對疑似拿走我雨傘的大媽"提告",兩者有什麼不同?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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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