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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捷運站內旁的公共電話亭鐵架上,雨傘被拿走

  • 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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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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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
    我目前遇到法律問題是在今年10/7下午16時左右把雨傘在捷運站的公共電話亭的鐵架上,在當天晚上21時返回尋找時,發現已不在,當下有請捷運站人員調監視器查看,由於視角問題拍不到我放傘的位置
    當晚有去警局作筆錄,隔天在由員警陪同拿著報案單到電話亭旁的甜甜圈店調閱監視器,也是因為視角問題,沒拍到很明確的誰拿了我的傘,之後員警問我要不要提告,才能跟銀行申請調監視器的流程,後來我選擇要告,直到昨天下午員警打給我,有看到疑似可疑的人物,請我到警局確認一下是不是我的雨傘

    看監視器的時候,在17點初時旁邊國泰世華提款機的攝影機有錄到疑似一位大媽把疑似我的傘放進提袋裡,大媽當時右手手腕有戴著護具,由於監視器畫面模糊,只能明顯看到是黑色的柄、疑似墨綠色的雨傘,當天監視器拍到在電話亭附近的人有很多,那一位大媽的動作和行為是讓人懷疑的記錄比較多一點點,但監視畫面實在蠻模糊的,所以假設我提告那一位大媽疑似拿走我的墨綠色黑手柄的折疊自動傘,若法官因監視器模糊判大媽不起訴,而大媽反告我誣告,請問我有可能面臨什麼?

    另外,我若到警局提告"竊盜",請問需要指定我懷疑的那一位大媽嗎?

    如果提告"竊盜"不須指定誰,若員警問我,那我要告竊盜的對象時,我該回答什麼?

    我去警局提告"竊盜"和原本要對疑似拿走我雨傘的大媽"提告",兩者有什麼不同?

    謝謝大家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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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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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只需表明要提告竊盜罪,對象不知道沒指定並不影響

     

    2、另外,告不成不等於成立誣告罪,因為您不是虛構事實亂告。

     

    3、本律師處理過竊盜案件,如果對於提告流程或細節不清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述為律師私人line帳號,律師本人親自回覆,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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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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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須釐清究係竊盜?抑或侵占遺失物罪?再者,就監視器錄影畫面雖可佐證,惟倘行為人主觀上非有不法意圖,亦無法成罪,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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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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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縱無法確定嫌疑人仍可以提出告訴,事後若因認錯人不起訴,也很難構成誣告,但仍需要釐清完整事實才能給予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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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訴誣告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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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大學法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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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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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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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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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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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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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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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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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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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主要是涉嫌侵占遺失物而不是竊盜罪。

    2、如果您依據監視器畫面提告,沒有虛構犯行,不會成立誣告罪。

    3、提告只需要指名要提告的對象就可以了,不用知悉對方是誰沒關係。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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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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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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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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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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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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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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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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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2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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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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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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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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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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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06 16:49 最後編輯日期:112-12-0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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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壹、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如果你提告並非全然無據就不是誣告罪。另,告訴人在刑事訴訟法上是證人,證人具結後只能說實話。如果你不確定是不是這個人偷的你也只能講你不確定,這邊特別提醒你。

    二、關於誣告罪部分,我摘要一些判決供你參考:

    (一)「因此對告訴人提出前案竊盜告訴,實非全然無據,尚難認被告有何明知無此事而故意捏造之情事。」(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93 號刑事判決)。

    (二)「於事隔數日後始由告訴人帶領查看移動後之冰 箱,發覺其存放於冰箱內之物品有所短少,從而誤認或懷疑 係遭告訴人取走,尚非全然無據,是被告基於這樣的認知, 指訴告訴人竊取其冰箱內物品,是否全為憑空捏造而有誣告 之犯意,容有斟酌之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三)「又誣告罪之成立,以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 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 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 對於其事實張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 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全然無因,只以 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 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 上字第19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關於雨傘的竊案,我摘要一些判決供你參考:

    (一)被告認罪之判決:「王○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判決理由:又被告所竊得之黑色雨傘1把,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上開物品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證物領據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被告否認犯罪之判決:「然本案雨傘放置地點為統一超商門口傘架等情,有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查,而被告於警詢中亦自承其取走本案雨傘係因為好看且用以遮雨使用等語,足見本案雨傘狀態良好且尚堪使用,堪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本案雨傘為他人所有之物而非無主物或廢棄物,被告未經所有人同意即擅自取走本案雨傘為己所用,破壞告訴人對本案雨傘之持有監督關係以本案雨傘之所有人自居而使用之,其主觀上具有竊盜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應堪認定。被告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三)被告否認而判有罪之判決:「況觀之該雨傘照片,本案雨傘外觀新穎,並無破舊、損壞之情形,實難自其外觀認定為他人棄置之物。再者,本案雨傘係經放置在商店門口之傘桶,則其所放置之位置,顯與一般遭丟棄之廢棄物不同,足以識別該物品仍屬該店家或顧客所有使用中之物品,並非廢棄物,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此自無從諉為不知或無預見。縱認該雨傘久未經他人取用,被告亦應先行向店家詢問確認,取得同意後始得取用,要無擅自取走該雨傘之理。從而,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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