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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dodonf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3-17-02 | 最近登入:113-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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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碰到一件「類官司」之事 被他人以某一團體名議冒名檢舉,但前提是檢舉資料的取得為不當取得公部門內部資料,那麼這些資料可以作為檢舉事證嗎? 另外為何地檢署會隨意不經查證就接受檢舉且逕行發文至我朋友的服務單位,這樣有合理嗎? 對於資料不當取得在民事、刑事上有那些違法之處?會被判刑嗎?被關嗎? 對於自身權益上可以申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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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2-19
我幫我朋友問的 他碰到一則聲明稿內容 當中只有文字說明 不具有簽名連屬\ 是否具有法行效益  因為個人是覺得 類似的文字 一般人也能行之 從聲明稿中無從得知這個團體是否都認同 感覺很怪 其內容如下: 第二十六屆教師會理監事委員會聲明稿 00教師會(以下簡稱教師會)秉持服務精神及促進校內教師和諧為宗旨, 自成立以來感謝諸多老師的支持與鼓勵,針對政風單位於 113 年 2 月 6 日所提出的相 關校內檢舉案件一事,本會於 113 年 2 月 16 日召開理監事會議,提出以下正式聲明: 一、 本教師會成立宗旨旨在維護及爭取教師權益,迄今為止並未曾檢舉任何校內事 務。教師會的提案流程中,任何事務均需經教師會理事、監事委員多數同意, 方能由教師會理事長以教師會名義提出。 二、 對於政風單位所詢問的檢舉資料,我們正式宣告該資料並非由本校教師會提 出。我們嚴正聲明,教師會絕未參與或發起任何不實之檢舉活動。 三、 再次強調,請勿任意散布謠言,以免造成不實之誤解及困擾。對於投書人及妄 議者,本教師會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以維護會員的名譽及權益。 四、 校內教師若有法律諮詢之需求,本校教師會(工會)定秉持服務之精神,盡力提 供向基隆市教師工會及全國教師工會申請法律諮詢之協助。 謹此聲明,敬祈予以重視,並維護公平正義。 第二十六屆教師會理監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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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