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檢舉,不當取得公部門內部資料,可以作為檢舉事證嗎?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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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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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事訴訟法規範限制的是司法單位的取證方式,若為一般民眾原則上不受此限,但手段與目的仍須符合比例原則等基本法律原則。
2、建議當事人與律師會面討論,釐清取證違法態樣及詳情細節,以利完整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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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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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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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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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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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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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當取得公部門內部資料--依據違法的手段,可能涉嫌妨礙電腦使用罪章、違反個資法等,可以蒐證提告。
2、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縱使是違法取證,法院還是會綜合判斷,不會一律排除使用。
3、聲明書雖然沒有署名,但是倘若有冒用名義發文等違法情事,仍然構成違法。
----如果已經被偵查,建議還是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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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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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本件需釐清檢舉內容及取得個資方視為何?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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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9 13:09 最後編輯日期:113-02-19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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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檢察官評估可以作為證據,就會介入調查並以檢舉資料作為事證2、至於檢舉人蒐證是否違法,被檢舉人可以提出個資法、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告訴。同時如果侵害個資,也可以提出民事求償。但檢舉人涉犯的刑責未必會進去關
3、現在重點應該放在遭檢察官偵辦,透過律師協助進行答辯,爭取不起訴。
4、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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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在底下只留下罐頭回覆或沒幫助、複製貼上的廣告文!】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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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19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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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房佑璟律師Telegram(飛機)ID:+886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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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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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若個案真有違法取得證據之情存在,於刑事案件中有可能被認定不具證據能力而被排除作為判決之基礎。
- 若檢舉人係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朋友之個資,可蒐證提起違反個資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若對方沒有前科紀錄,被關機率不大。
- 刑事案件起訴後,您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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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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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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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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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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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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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20 18:16 最後編輯日期:113-02-20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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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範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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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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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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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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