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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Vi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2-03 | 最近登入:104-2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最近遇到有人以網路上的文章內容告我妨礙名譽,我已向新北地檢署發函請求移轉到我的戶籍的管轄地,不過新北的事務官在電話中僅向我略述高檢見解不同,而且原告是在新北市上網看到文章的,所以不接受我請求移轉,也不會另外回函給我解釋,這樣我只能親自去一趟新北地檢署了嗎?再者,對方是拿2012年的網路文章來告我,早已過了六個月追溯期, 我完全搞不懂為什麼地檢署會受理?如果只要對方提告,我就得出一次庭,那麼正事都不用做了啊. 請教各位律師,地檢署這樣的處理方式正確嗎?我是否還有其它保障自己權利的方法?(因為工作內容特殊,光配合出庭一次,我個人就損失近萬元,還沒列入公司損失,對方要是多告個幾次,我工作就不用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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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6
各位律師您好, 因有人於網路上公開討論區發表一句"為Vic的兒子默哀"的言論我與伊僅有在網路上公開發表過意見,但並不認識其本人,對方也不知我本名  我兒健康活潑,更無任何病痛,對方發表此以言論,無疑是在詛咒我兒,以達到消遣我本人的目的. 因此我就直接列印下來,徑自到派出所報案了, 原本是要告其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 不過派出所警員在協助我做筆錄時,也同時打電話詢問他人,然後告訴我應該是要告對方妨礙自由. 所以後來單子上也都寫妨礙自由,不過我個人對此有點存疑, 擔心會因為弄錯法條而敗訴,在詢問過員警後, 他跟我講,案件到了檢察官那邊,會再斟酌該法條適不適用,再做修改. 在此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應該向對方提出何種告訴較為適合? 而且是否真的像警員所述,到了檢察官那邊後會再幫我更改為適當的法條? 在此先向各位律師願意撥冗回覆,說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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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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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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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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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