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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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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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先生的遺產會由您繼承,縱然他的遺產內有他之前繼承其父親的遺產,此部分仍屬您先生的遺產,您當然可以繼承,另房屋的部分,除非他們能夠主張有借名登記存在,否則仍應由您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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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3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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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該房屋屬於公婆贈與給先生的話,不列入婚姻剩餘財產分配,但仍是先生的遺產您有繼承權;房屋如果是公婆借名登記在先生名下,就仍屬於公婆的財產,必須返還給公婆。
2、先生繼承到的遺產,就屬於先生的財產,您有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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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3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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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條: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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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3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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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生過世無小孩,繼承人是您及公婆共三人,您的應繼分是1/2。首先,應釐清哪些財產屬於遺產範圍:1.原則上,在先生名下的財產都是遺產。2.例外,若公婆能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才能排除於遺產之外。3.您可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就婚後財產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之餘額才是真正可由繼承人分配之遺產。4.您可依以上原則辦理繼承相關手續,若有阻礙,可透過分割遺產訴訟一次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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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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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3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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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是倘您與您先生並無小孩,則除您外您先生的父母親為您先生之繼承人,是只要係您先生的遺產您是有繼承權,且倘您的積極財產少於您先生的積極財產,您尚可據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剩餘部分再予您公婆均分,惟須注意的是剩餘財產您先生的財產部分不得計算”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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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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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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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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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先生過世時,先生名下的財產您依法可以繼承,
若無子女則是跟先生的父母共同繼承
若先生父母要主張財產不是先生的,要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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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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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要求均分遺產,律師協助母親成功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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