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因已在警局筆錄涉及竊盜案件,請求律師協助!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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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20 01:04 最後編輯日期:108-10-2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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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竊盜)的問題,對方(被害人)可以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你應盡速就相關事證附理由具狀至法院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先確定後續答辯策略避免以免做出不利與已之答辯,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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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20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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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是所謂使用竊盜(僅有不法使用意圖,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二、檢方偵查後的決定
1、不起訴:你可以向檢方努力爭取,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懇請 鈞長為不起訴
2、你也可以認罪,請檢方課予一定負擔,如捐公益捐、上法治教育課等負擔,為緩起訴處分
三、倘檢方為不起訴、緩起訴都不會有案底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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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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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20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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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刑事案件,依您所述,緩起訴或不起訴是不會顯示在良民證上的,其餘建議您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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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2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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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使用竊盜去主張,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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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20 09:54 最後編輯日期:108-10-2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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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之罰金」。
-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法定刑原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要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第5253號判例)。
- 按毀壞門鎖而行竊,應視該鎖之性質而論以毀壞安全設備或門扇,如該鎖為門之一部(如司畢靈鎖、電動鎖或喇叭鎖),則應認為毀壞門扇之加重竊盜罪;門鎖如為掛鎖,固可認為安全設備,倘係裝置於門內,例如司畢靈鎖之類,則已屬門之部分,與掛鎖不同,難認係安全設備(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43 號、83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69年度台上字第776 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又住宅原屬建築物之一種,然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款將住宅與建築物為併列之規定,故二者之概念仍有予以區別必要,前者指人類日常住居生活作息之場所,後者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一般商店如同時兼作營業人居住為其生活起居場所之複合式使用,且監督權係屬同一,可認屬住宅,然若僅供作營業場所而非兼充住宅使用,則係住宅以外之建築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參照)。
-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就犯竊盜罪之實務判決案例以及律師執業多年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專業的法律扶助。
-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 0968-379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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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以朝主觀上您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財物,亦即以使用竊盜為抗辯,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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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欲爭取緩起訴,可能須與對方和解,方有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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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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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處分,並預先準備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若欲爭取緩起訴處分,可能須承認犯罪,並與對方和解,才有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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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美蘭 (美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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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20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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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主張無不法所有的意圖,並有歸還,以利爭取不起訴處分。
您可提供現有證據及詳細案情,說明您的訴求,與律師諮詢如何處理。
歡迎加Line線上諮詢律師,律師將親自為您服務,討論您的案情,給予您最佳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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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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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情形可能會被以竊盜罪起訴
但建議以使用竊盜方向答辯以爭取較佳的處置
建議來所詳述相關過程與細節,
以為您謀求完整的法律救濟途徑,
另合法,及時蒐證與正確適用法律,在訴訟上非常重要,
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您。
謹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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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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