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提告恐嚇?該如何保留證據?
-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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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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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律師好 乙丙發生婚外情,甲方找徵信社搜證後三方與派出所簽和解書, 丙方賠償甲方不提告,且三方不得散播此事否則再賠償。 經過約一年半後,丙方不甘心甲乙雙方復合且生子, 以簡訊不斷騷擾乙方,但因頻率僅一天ㄧ至兩則,是否很難構成騷擾? 簡訊內容是威脅要把當初交往過程的親密聊天對話、不雅照及影片傳給甲方, 要讓甲方懷疑孩子是否親生等言論。 乙方一律無回應訊息,後來丙方陸續傳了乙方無露臉不雅照及被偷拍的性交照片(有乙方的臉)各一張給乙方,並告知「不要到時候欲哭無淚」。 1.因丙無說到要恐嚇錢財或安全或傷害其身體,僅恐嚇要將這些傳給甲方看,讓乙方難堪、心生畏懼,請問乙方告恐嚇成立的機率大嗎? 2.對方以電子信箱傳送以上訊息及照片至乙方手機,這樣有辦法以mail就查詢得到是丙方嗎? 3.乙方欲更換手機號碼,請問該如何保留證據?將簡訊截圖即可嗎? 謝謝 問題: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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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28 20:28 最後編輯日期:109-02-2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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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
1.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恐嚇)的問題,威脅破壞對方名譽也可能因此構成恐嚇,你可先就相關事證與律師討論提告方向。
2.可從簡訊內容以及電話登記人等資訊,確定對方身份。
3.相關證據可以截圖即可並且避免登出通訊軟體帳號。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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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2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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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丙無說到要恐嚇錢財或安全或傷害其身體,僅恐嚇要將這些傳給甲方看,讓乙方難堪、心生畏懼,請問乙方告恐嚇成立的機率大嗎?---恐嚇名譽也算恐嚇。
2.對方以電子信箱傳送以上訊息及照片至乙方手機,這樣有辦法以mail就查詢得到是丙方嗎?---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對方使用的墊子郵件信箱即可。
3.乙方欲更換手機號碼,請問該如何保留證據?將簡訊截圖即可嗎?---不建議在提告期間更換手機、號碼、帳號避免檢察官、法院認定困難。
---建議應該直接委請律師協助提出告訴,並於日後提起賠償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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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2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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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提出告訴,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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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2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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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有可能會構成恐嚇罪,至於應如何對應,建議應與律師討論後決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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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或您對案情尚有疑慮,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柯律師洽詢,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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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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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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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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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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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對方很明確的說明其惡意的動機,惡害通知非常明確,構成恐嚇罪應無問題2.由於他們曾經是男女朋友,因此除刑事恐嚇之外也可以提告民事保護令,增加保護的強度
3.保存證據的話,若可以當然就整支手機留下來,換另一支手機+門號這樣,若有預算的考量,可以用拍照方式留存,但因為檢察官可能會想要勘驗證物(看手機本體)因此建議整個留存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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