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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非法吸金,該直接去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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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5 23:43 
  • 文章人氣: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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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半前貸款投資了一家公司,因聽了介紹人的建議,投資了兩種, 一種是整筆投入後可每月領息,時間為一年半,之後轉為信託基金,分5次領回本金; 另一種投入時就是信託基金的名義,只需放著升值,當初是說想要拿出來隨時可以領出。去年底因需要錢想領出才知道需要透過「掛賣」才能領回,但根本賣不出去,所以也沒領回過。 到目前一年半的部分也快結束了,結果才得知轉到信託後也要用掛賣方式, 而不是當初講的分5次領出,輾轉得知很多人也賣不出去,錢根本領不回來.....。 詢問了介紹人,他表示是公司的作法,他們也很無奈。現在有時根本直接不回覆.... 朋友建議去警局備案詐欺,不知道備案後是否有機會拿回本金?本身是否會有案底之類的問題?家人會受到相關文件嗎?(我自己住在外面,自己投資的事也沒人知道)。 請求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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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5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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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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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5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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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

    若實際上並無信託基金存在,或自始就不打算履行約定,施用詐術,導致你陷於錯誤,交付款項投資,會構成詐欺罪。

    若以借款、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會構成準收受存款,而觸犯銀行法第125條違法吸金罪。

    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提出告訴,偵查中若被告願意處理,理論上會跟你們和解,以適當之方式處理。若毫無處理之誠意,檢察官偵查屬實後會起訴被告,若涉犯詐欺罪,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若只違反銀行法,則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要繳納裁判費。

    實務上,若發生大規模違約之情形,代表資金流出現問題,犯罪所得可能都已經轉移或花用殆盡,要全額取回都會遭遇困難。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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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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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因相關細節尚不清楚,建議您攜帶投資約定等相關事證資料,親自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地檢署旁之事務所面談討論細節,委託本人處理,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及之前部分承辦案件,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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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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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有違反銀行法之問題,建議可以直接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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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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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29-1 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期貨交易法第3條: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五、交換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
    六、其他類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
    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
    前項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第112條: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是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之適用,惟須注意如何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您可以將法院送達文件以您住居所地或委任律師為送達即可,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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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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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銀行法違法吸金的情況,備案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應該具狀向地檢署提告,針對對方行為哪些如何銀行法違法吸金構成要件,例如對方行為哪些構成違法收受等同存款業務、高額不相當利潤等要件,提出論述和證據,並聲請調查自己無法蒐證的證據,也應該考慮民事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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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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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以及違反銀行)的問題,你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損失(財產權受損部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並且考慮聲請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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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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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可能違反銀行法或是證券交易法。

    2、因為您是被害人,您不會有前科。

    3、不過倘若您主要是希望把錢拿回來,建議應該先打民事訴訟,應該先發函給公司要求撤銷契約返還投資款。

    ---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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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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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律師蘇文俊

    你好

    這應該是吸金集團

    通常來說

    我建議你先找一些相同的投資者

    組成自救會

    然後委託律師提告

     

     

     

    我們是專業律師團隊,蘇文俊律師曾擔任知名陳姓補教老師案辯護人、農會超貸案辯護人、跨國吸金犯罪案辯護人,更為台灣刑事辯護協會成員、科技律師實務培訓合格,處理許多刑事案件、商事案件、不動產案件、民事、家事案件,歡迎提出相資訊,讓我們為您規劃相關策略。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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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 蘇 文 俊 / Martin Su

    鼎宇律師事務所 / Su-Brothers law office

    E-Mail: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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