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位繼承人失聯,如何辦理分割或變賣不動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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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2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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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若確實有終止收養,原本停止之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回復,具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此時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若未拋棄繼承,則遺產屬於妳與三女公同共有。
- 若無法找到三女,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則只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法院會按照應繼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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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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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6-24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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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本件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再分割前為公同共有,您可以訴請法院請繼承人配合辦理遺產登記並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可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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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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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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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能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提告請求遺產分割。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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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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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須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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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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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1083條第1 項之規定,養子女於終止收養斯時起,即回復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生母死亡後,係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 按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閣下可依據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訴請變價分割,變賣本件不動產並按比例分配價金,若需提供協助,請洽律師免費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就現階段法院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訴訟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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