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交通事故 >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

  • 阿猴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01:31 
  • 文章人氣:426
  • 個人積分:4
  • 我騎機車直行我的道路,有機車從公園出來將我撞倒,雙方都有受傷, 但我先離開,事後被?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 我是否要先與對方和解,檢察官那邊是否會起訴? 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06:3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730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如果可以和解的話,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罪應該可以一併處理,談和解的過程建議注意你對於對方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的六個月期限有無經過,以爭取談和解的籌碼,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09:17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810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

    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

    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

    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

    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倘您在司法警察未到場前即先行離開,您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至於和解部分,因肇事逃逸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和解,只作為日後量刑裁量,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09:40 最後編輯日期:110-06-08 15:23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774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是高律師,擅長車禍案件。

    如果對方的受傷是您肇事所造成,過失傷害罪就可能被起訴。

    另外,如果您與對方和解,只要對方向檢察官撤告,過失傷害罪就會不起訴,但肇事逃逸罪部分,因為屬於公訴罪,並無法撤告,但和解有助於爭取緩起訴。

    建議可提供初判表或其他資料,加LINE ID:lightkao諮詢後續如何處理與開庭應對,爭取不起訴處分。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09:4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9700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涉犯之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可以和解撤告,可以談就先談。

    2、所涉犯之肇事逃逸屬於公訴罪,無法和解,建議您直接委任律師辯護,如果沒有空間就認罪請求緩起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思伃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10:2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78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091號
  • 您好:

    依照您所述,如果您希望和解,過失傷害的部分可以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但是請注意如果是私下和解的話要看清楚和解書內容;肇事逃逸的部分雖然無法直接用撤回告訴的方式處理,但是若雙方和解,也可以努力爭取緩起訴處分。

    另外,因為您有提及是被撞倒的,需要提供車禍肇責判斷等更詳細的資料才能夠做出最有利的判斷,建議您親自來所諮詢或者以LINE、EMAIL之方式與律師溝通,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聯繫LINE ID:be.positive.     /EMAIL:gchen.attorney@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11:5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1082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盡量與對方和解,肇逃的部分,仍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念儂 (黃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14:5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298
  • 律師評價:32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08號
  • 阿猴您好,

    1.車禍對方有受傷的過失傷害部分,若您跟對方和解,對方撤告案子就會結束了。

    2.肇事逃逸是公訴罪,無法和解撤告肇事逃逸是公訴罪,無法和解撤告,但若您跟對方達成和解,且您無前科的話,檢察官有很高的機會給您緩起訴處分,這樣您不會留下前科也不會被判刑。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解決您的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Line帳號:lydia819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 HOPEXI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15:5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0
  • 根據大法官最新解釋:
    如果你無肇事責任是不構成肇事逃逸的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18:48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2166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19:0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848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若有肇事逃逸,要特別小心處理,可能要盡量與對方和解,才有機會不起訴或緩起訴,但當然對方也有過失傷害之責,此也有利於與對方談判。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8 22:4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2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9 09:2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532
  • 律師評價:63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您好,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若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可以請對方撤告。至於肇事逃逸罪,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請對方撤告,但若雙方達成和解,可爭取緩起訴。

    2、相關規定:

    (1)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9 10:13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466
  • 律師評價:24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過失傷害的部分可以先與對方談和解,建議至少要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和解,和解條件建議與律師討論過後再與對方協商。至於肇事逃逸的部分,需要您提供詳細狀況,才好判斷可如何進行答辯或採取其他處理方式。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9 14:06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如對方有受傷,則您的行為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09 22:4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2166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0 00:11 最後編輯日期:110-06-10 00:37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91件以上,其中134件以上不起訴)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建議你考慮是否認罪爭取緩起訴。如果是要爭不起訴的話除非你有停下來確認對方沒有受傷;或者你主觀上認為對方沒有受傷。

    二、如果檢察官起訴則爭取緩刑。

    三、你可以考慮委任律師擔任你的辯護人;如果經費有限也可以考慮委由律師代撰書狀,代撰書狀會比較便宜。開庭前也可以付費諮詢沙盤推演。

    四、我摘要一些緩刑參考因素及量刑參考因素供你參考好了:

    (一)已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參考勝訴判決摘要並於偵查中即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已知所悔悟」。

    (二)犯後坦承犯行:參考勝訴判決摘要「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

    (三)量刑上參考扶養家人:參考勝訴判決摘要「須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量刑上考慮犯罪情節(此部分撰狀時宜謹慎用詞):參考獲緩刑判決「然肇事地點非在偏鄉無人救助之處,傷勢尚無立即產生生命危險,肇事情節尚非甚重」。

    (五)被告並無前科(或五年內無前科):參考緩刑判決摘要「兼衡其無前科,素行良好」(註:素行良好之用語於判決上使用固無問題,但當事人於撰狀時不建議使用如此用語,曾有法官不喜歡這樣的用詞,以被告立場撰狀時宜更改之)。

    (六)考慮雙方車輛並未發生碰撞:參考緩刑判決摘要「而本件被告並未與告訴人車輛直接碰撞,而認無需負責,未停留現場處理,其惡性顯輕於明知發生事故而離去之車主」。

    (七)真心悔過:參考緩刑判決摘要「於偵查庭向告訴人道歉並書寫悔過書」。

    (八)考慮被告年紀:參考緩刑判決摘要「復念被告正值輕壯,仍有可為」。

    (九)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參考因素:

         1、斟酌告訴人傷勢輕微及犯罪情節輕微:參考緩刑判決摘要「惟參諸告訴人所受傷勢僅腳踝部位之拉、挫傷,意識清楚,尚非完全無自救能力之人,且案發現場亦非人車罕至之處,告訴人當可輕易獲取他人之救援,可見被告肇事逃逸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顯屬輕微」。

    2、被告常常關心告訴人:參考緩刑判決摘要「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被告常有至監所探視他,希望給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