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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應繼分

  • 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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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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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想請教幾個問題,謝謝!

        祖產分配時取得土地面積1,147平方公尺,最先土地登記在爺爺的大哥名下,

     伯公往生將土地登記在自己的孩子身上,請問現在我提出訴訟要只要爭取我父親的持分

    ,那該如何計算應繼分是多少?

    爺爺有三個兄弟

    父親也有三個兄弟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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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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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定之。(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其次,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件依你所述,無法確定被繼承死亡時有無配偶,故無法計算正確之應繼分。
    再者,本件癥結點應該是在於這筆土地當初在你祖父生前即已過戶到伯公名下,依法已不能算為你祖父的遺產了,根本來講或許你父親是繼承了你祖父對其大哥的請求過戶登記請求權,但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件可能早就超過了消滅時效期間,即使證明在法律上你們有此請求權,對方應當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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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 http://fatong.tw/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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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可以用借名登記,請求應繼承持分

    借名登記按照實務見解是準用委任關係之規定,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則借名登記之關係應於你祖父或伯公一方死亡時消滅,從而回復登記的請求權也應由借名登記之關係消滅起算,要看看有否超過15年消滅時效期間,若已超過了消滅時效期間,即使證明在法律上你們有此請求權,對方應當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