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交通事故 > 和解後若對方未依約定賠償,該如何向對方提告?

和解後若對方未依約定賠償,該如何向對方提告?

  • 阿正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4 09:28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4 10:23
  • 文章人氣:37967
  • 個人積分:4
  • 車禍發生後,我與對方到調結委員會進行二次調結,

    但未達成調結,之後我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對方才答應賠償,但因對方說無法馬上給我現金,

    需等她領薪水才能賠償,所以我有在和解書上註明,

    對方於何時需匯錢到指定帳戶,但是約定時間到了,

    對方卻未匯款到指定帳戶,和解書雙方也簽名了,

    等於我撤銷過失傷害告訴,但對方未依和解書內容,

    賠償約定金額,我該如何提告

    補充說明:我們並不在調結委員和解的,而是在警局和解,而且並無第三方見證人簽名,當時只有對方跟她朋友,我跟我太太在場。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4 09:54 
  • 文章人氣:405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你已有提告過對方過失傷害,只因雙方和解撤銷告訴的話,那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撤銷之案件是不能重複提告的。建議先寄存證信函,除要求對方依約定付款外,並要求對方付遲延利息。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於調解會做成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您即可依調解書,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未經法院核定,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並請求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4 09:57 
  • 文章人氣:400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們已在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所以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4 10:02 
  • 文章人氣:366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既然已經在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則在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持經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Iv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4-24 14:58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10
  • 請問,除了強制執行,還可以告過失傷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