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若對方未依約定賠償,該如何向對方提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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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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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你已有提告過對方過失傷害,只因雙方和解而撤銷告訴的話,那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撤銷之案件是不能重複提告的。建議先寄存證信函,除要求對方依約定付款外,並要求對方付遲延利息。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於調解會做成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您即可依調解書,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未經法院核定,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並請求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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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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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在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則在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持經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上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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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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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一、本案回答:
(一)要看你說的和解是和解還是調解:
1、如果是刑事偵查中的和解或是法庭外的和解,必需另行提告取得執行名義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調解或是民事訴訟法庭上的和解,則得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二)撤告後就不能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告。
二、律師關於車禍案件之處理經驗:
(一) 車禍頸部受傷,經律師協助獲賠二百餘萬元案。
(二) 案由肇事逃逸不起訴案1。
(三) 案由肇事逃逸不起訴案2。
(四) 案由肇事逃逸不起訴案3。
(五) 案由過失致死案件不起訴案。
(六) 曾任交裁處律師,對交通裁決爛熟於心,經驗豐富。
(七)車禍昏迷三日求償及和解案。
(八)車禍遇霸氣對造處理案。
(九)車禍和解僵持不下促成和解案。
(十)借車遭刮損賠償案。
三、律師所撰相關文章:
(一)車禍肇事原因釐清方法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643987-%E8%BB%8A%E7%A6%8D%E8%82%87%E4%BA%8B%E5%8E%9F%E5%9B%A0%E9%87%90%E6%B8%85%E6%96%B9%E6%B3%95
關於肇事逃逸案件,我有寫幾篇文章可以供你參考。
(二)肇事逃逸無罪答辯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943812-%E8%82%87%E4%BA%8B%E9%80%83%E9%80%B8%E7%BD%AA--%E7%84%A1%E7%BD%AA%E7%AD%94%E8%BE%AF
(三)肇事逃逸案件無罪判決之分析: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四)公共危險(肇事逃逸)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五)未碰撞卻被認定肇事逃逸案判決之整理(以告訴人立場)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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