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130000元作為訴訟標的?
- la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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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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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簽的合約是一年, 押金兩個月(20,000元), 違約罰金約定四個月(40000元),房客租金已逾三個月(30,000元)沒給房東, 房客已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已違約, 房東已有寫存證信函給房客催告限期支付及終止合約, 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 且房屋不敢再出租給別人, 房東欲向法院遞民事起訴狀, 請求歸還鑰匙及支付租金, 房東可否請求押金兩個月(20,000元)+ 違約罰金約定四個月(40000元)+房客租金已逾三個月(30,000元)+8個月未到期租金減半(40000元)=130000元? 可否以130000元作為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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