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買賣、消費糾紛 > 買到贓物,怎樣對自己比較有利

買到贓物,怎樣對自己比較有利

  • kevi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6 22:32 
  • 文章人氣:7258
  • 個人積分:6
  • 請問各位懂法律朋友

    本人二月中 在FB 社團 PO文 收購 IPHONE
    當時對方私密我,要賣我 (一萬一) 跟網路上的 二手價(一萬二) 並無相差太大
    於是我們交談後,馬上就約面交。

    面交當時,我們開始檢查手機手機沒電,無法開機,且無配件,賣家說賣一萬就好
    當時七點,而我七點十五分有約,所以我沒想太多,就完成交易了。
    回到家中,充飽電,到電信門市換好小卡後,開機測試,發現手機已被失主綁定無法開機,且有顯示失主電話。當下我立刻打電話給失主,失主約我馬上見面。

    見面後,失主告知手機遺失兩個多月,且以備案,我就要求報警處理。

    做完筆錄後,失主要求講手機拿回,但警方說法律上我也是所有人,因此我可以選擇保障我的權益不讓失主拿回,我選擇扣留在警察局。

    我們有提供與賣方的對話訊息,且有提供地點給警方調閱監視器
    但事情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約我去再去做筆錄,並向我告知,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是從哪裡購買到這支手機的,要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回到家中,找到失主FB 看到失主早在一個禮拜前就拿到手機

    想請問各位,偵查隊是否有資格歸還手機給失主?
    我還必須提出什麼有利的證據向警察證明我購買手機的來源?
    為何都還沒調查完,就急著把手機還給失主?
    想請問該怎麼樣才能把損失的討回來?

    想請問,這樣我是否有被判罪的機率,我是善意購買者


    嚴重懷疑被施加壓力,偵查隊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屢屢修改筆錄,改我不利的字句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7 04:44 
  • 文章人氣:327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交易時只要充電開機就馬上知道是贓物,就此而言,您不一定會被評價為善意購買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kevi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7 13:26 
  • 文章人氣:270
  • 個人積分:6
  •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 ... (恕刪)

    因當時是晚上在郵局交易 ,且賣家無附充電器故無法立即充電。

    當時在第一次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在民法上我也是手機的所有人,所以我可以選擇是否歸還,當時我選擇不歸還,除非失主願意付我所損失的一萬元,當時失主不同意,因此手機扣留在警局,但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卻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歸還失主,並且慢了一個禮拜才告知我們他將會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想請問的事,本來不是說我們也是主人,為何現在可以會在無告知的狀況下先歸還?

    還有就是,偵查隊是否真的有權利歸還給失主?不是應該再出庭的時候才判定嗎?

    另外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7 16:15 
  • 文章人氣:288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賣方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就買贓物之部分,要說明自己不知道為贓物,否則有可能觸犯故買贓物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林智群 (klaw)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8 09:01 
  • 文章人氣:274
  • 個人積分:15488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建議請失主以手機買進價買回,

    另建議保留當初交易信件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不是故意購買贓物)

  • kevi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8 18:26 
  • 文章人氣:309
  • 個人積分:6
  •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請失主以手機買進價買回,

    另建議保留當初交易信件以證明自己的清 ... (恕刪)

    請問我已經有提供對話紀錄,也提供交易地點,為何警方還是說我證據不足,連郵局前面的監視器也調不到,分明是他們辦事效率太差,還直接還給失主,這是什麼情況?

    有可能他們有被施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