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贓物,怎樣對自己比較有利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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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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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懂法律朋友
本人二月中 在FB 社團 PO文 收購 IPHONE
當時對方私密我,要賣我 (一萬一) 跟網路上的 二手價(一萬二) 並無相差太大
於是我們交談後,馬上就約面交。
面交當時,我們開始檢查手機,手機沒電,無法開機,且無配件,賣家說賣一萬就好
當時七點,而我七點十五分有約,所以我沒想太多,就完成交易了。
回到家中,充飽電,到電信門市換好小卡後,開機測試,發現手機已被失主綁定無法開機,且有顯示失主電話。當下我立刻打電話給失主,失主約我馬上見面。
見面後,失主告知手機已遺失兩個多月,且以備案,我就要求報警處理。
做完筆錄後,失主要求講手機拿回,但警方說法律上我也是所有人,因此我可以選擇保障我的權益不讓失主拿回,我選擇扣留在警察局。
我們有提供與賣方的對話訊息,且有提供地點給警方調閱監視器。
但事情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約我去再去做筆錄,並向我告知,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是從哪裡購買到這支手機的,要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回到家中,找到失主FB 看到失主早在一個禮拜前就拿到手機。
想請問各位,偵查隊是否有資格歸還手機給失主?
我還必須提出什麼有利的證據向警察證明我購買手機的來源?
為何都還沒調查完,就急著把手機還給失主?
想請問該怎麼樣才能把損失的討回來?想請問,這樣我是否有被判罪的機率,我是善意購買者
嚴重懷疑被施加壓力,偵查隊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屢屢修改筆錄,改我不利的字句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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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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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 ... (恕刪)
因當時是晚上在郵局交易 ,且賣家無附充電器故無法立即充電。
當時在第一次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在民法上我也是手機的所有人,所以我可以選擇是否歸還,當時我選擇不歸還,除非失主願意付我所損失的一萬元,當時失主不同意,因此手機扣留在警局,但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卻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歸還失主,並且慢了一個禮拜才告知我們他將會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想請問的事,本來不是說我們也是主人,為何現在可以會在無告知的狀況下先歸還?
還有就是,偵查隊是否真的有權利歸還給失主?不是應該再出庭的時候才判定嗎?
另外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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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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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賣方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就買贓物之部分,要說明自己不知道為贓物,否則有可能觸犯故買贓物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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