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買賣,提告的對象
- 邱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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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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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土地的官司,請各位律師提供意見。
十一年前家父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A和B購買祭祀公業地一塊。
因為是祭祀公業地,派下員A和B無權過戶給我們,也就沒過戶了。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整塊土地被A過戶到他名下,A要我們再買一遍。
經過我在網路上查詢後,目前已知可以主張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該買賣契約果未經公業其他派下員之同意,對於未同意之派下員固不生效力,惟於契約當事人間則仍屬有效」,亦即,契約為有效。
現在剩下請求方式的問題
問題一:請問可以主張該筆土地是不可分之債,準用連帶債務,要求A一人給付全部債務,將土地移轉給我們嗎?
還是說一定要A和B兩個一起告才能拿回全部土地?我怕最後A只給付我們一半土地。
感謝解答。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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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2 14:51 最後編輯日期:103-03-1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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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AB依契約履行其義務,與您訂立買賣契約為AB,若AB拒絕履行其義務,可對其起訴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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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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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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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契約相對人既然為AB兩人,你就必須要一起提告,但本案主要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如果時效已經超過的話,恐怕無法請求移轉所有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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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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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律師所言正確,且思慮較為嚴謹,應值參考。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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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應該也是法律同道, 才會覺得我的意見似對非對, 如果您不懂法律, 一定會認為要一起告. 律師們也多會如此認為.
2. 這問題其實很簡單, 把A, B想像成是背書人1, 背書人2, 而你是執票人即可(參見票據法96條, 最高法院91台簡上自第23號判決, 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篇通則第345至346頁)
3. 一起把B告進去當然也可以, 這樣就是普通共同訴訟, 對A是請求交地及損害賠償, 對B是請求損害賠償
4. 因您是問如何拿到地, 所以我回答A即可, 因為現在地在A手上, B只是旁觀者(http://www.lawmed66.url.tw)
- 邱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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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6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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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自己找到解答了==>即使非不可分債務,但有民法1153之適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因為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修正前,所以沒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連帶主義,是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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