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房地產、租賃 > 祭祀公業土地買賣,提告的對象

祭祀公業土地買賣,提告的對象

  • 邱江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2 14:36 
  • 文章人氣:1941
  • 個人積分:10
  • 我老家土地的官司,請各位律師提供意見。

    十一年前家父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A和B購買祭祀公業地一塊。
    因為是祭祀公業地,派下員A和B無權過戶給我們,也就沒過戶了。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整塊土地被A過戶到他名下,A要我們再買一遍。

    經過我在網路上查詢後,目前已知可以主張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該買賣契約果未經公業其他派下員之同意,對於未同意之派下員固不生效力,惟於契約當事人間則仍屬有效」,亦即,契約為有效。

    現在剩下請求方式的問題
    問題一:請問可以主張該筆土地是不可分之債,準用連帶債務,要求A一人給付全部債務,將土地移轉給我們嗎?
    還是說一定要A和B兩個一起告才能拿回全部土地?我怕最後A只給付我們一半土地

    感謝解答。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2 14:51 最後編輯日期:103-03-12 16:24
  • 文章人氣:556
  • 個人積分:9698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AB依契約履行其義務,與您訂立買賣契約為AB,若AB拒絕履行其義務,可對其起訴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2 15:02 
  • 文章人氣:540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契約相對人既然為AB兩人,你就必須要一起提告,但本案主要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如果時效已經超過的話,恐怕無法請求移轉所有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家

     

  • 請直接致電或LINE 在本頁面回覆律師無法得知 執業區域:台中.彰化.雲林.苗栗.南投.台北.桃園/蘇文斌律師區域:台南.高雄.嘉義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2 15:27 
  • 文章人氣:525
  • 個人積分:7918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訴訟上應該還是要將兩人都列為被告請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2 16:03 
  • 文章人氣:559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買賣契約雖仍屬有效力,但仍應視該給付是否可能,若給付已不可能,則應改向其二人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所以本件訴訟可能需有先位與備位的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2 16:43 
  • 文章人氣:526
  • 個人積分:742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律師所言正確,且思慮較為嚴謹,應值參考。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陳華明 (律杏)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2 17:59 
  • 文章人氣:541
  • 個人積分:576
  • 律師評價:89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806號
  •  您的問題很有趣, 個人認為這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 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判決), 所以不必AB一起告, 建議告A即可, 請A交付土地, 因為他現在是土地所有權人. A是契約當事人(當然B也是), 又是土地所有人, 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http://www.lawmed66.url.tw)

  • 邱江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3 10:05 
  • 文章人氣:528
  • 個人積分:10
  • 律師

    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您的見解很獨特,雖說第一時間,我直覺上不認同,後來想想似乎也有道理。

    可惜這案型太冷僻,找不到相關於土地的判例來支持您的論點。

    雖說打到最高法院也算是見諸史冊,但我並無豪賭這把的勇氣。

  • 陳華明 (律杏)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3 11:51 
  • 文章人氣:489
  • 個人積分:576
  • 律師評價:89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806號
  •  1. 您應該也是法律同道, 才會覺得我的意見似對非對, 如果您不懂法律, 一定會認為要一起告. 律師們也多會如此認為.

    2. 這問題其實很簡單, 把A, B想像成是背書人1, 背書人2, 而你是執票人即可(參見票據法96條, 最高法院91台簡上自第23號判決, 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篇通則第345至346頁)

    3. 一起把B告進去當然也可以, 這樣就是普通共同訴訟, 對A是請求交地及損害賠償, 對B是請求損害賠償

    4. 因您是問如何拿到地, 所以我回答A即可, 因為現在地在A手上, B只是旁觀者(http://www.lawmed66.url.tw)

  • 邱江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3 19:04 
  • 文章人氣:576
  • 個人積分:10
  • 律師

    其實我跟您一樣是理工底子的,只是您厲害許多。
    我是專利工程師,只有智財訴訟經驗,其餘甚淺薄。

    您比喻成本票,極為傳神。

    但我有顧慮,因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條件中似有「不同人因不同原因而產生相同內容的給付」,本案全符合,但似乎不符合「不同原因」這個條件。

    無論如何,還是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 陳華明 (律杏)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4 18:12 
  • 文章人氣:502
  • 個人積分:576
  • 律師評價:89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806號
  •  A,B都是契約當事人, 所以A,B向債權人給付, 是分別基於自己所訂的契約, 是有個別原因的. 但還是要看當時簽訂的契約是如何約定給付的, 如果有寫明連帶給付, 那當然就是連帶債務了(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可以是個別, 也可以是同一, 關於這些比較, 請至事務所網頁的訊息, 隨筆一欄有為您整理了, 希望能幫助您)(http://www.lawmed66.url.tw)

  • 邱江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5 22:28 
  • 文章人氣:499
  • 個人積分:10
  • 律師

    感謝您精到的見解!

    在下非常嘆服,唯在下將問題過分解化,以致無法使用您的見解。

    實際上,A已死亡,生子三人,土地過戶至其一子名下。

    無論如何,非常感謝!

  • 邱江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6 01:16 
  • 文章人氣:494
  • 個人積分:10
  • 後來,我自己找到解答了==>即使非不可分債務,但有民法1153之適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因為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修正前,所以沒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TW X-NON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連帶主義,是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陳華明 (律杏)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7 12:06 
  • 文章人氣:504
  • 個人積分:576
  • 律師評價:89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806號
  •  原來是這樣, 那就要以A的三位繼承人一同為被告, 請求連帶負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那你還要一起把B告進去嗎? (http://www.lawmed66.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