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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房屋買賣因售價低合意放棄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力,未來會不會造成法律問題?

  • 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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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3 14:08 最後編輯日期:103-04-0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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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朋友賣房子,因資金需求,以低價出售,買方同意放棄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力,並寫成切結書,請問會不會未來買方反悔相告,我的朋友反而敗訴

    註:我朋友的房子已25年,有漏水及水泥掉落等問題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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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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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這些瑕疵明白告訴買方, 他還願意買受簽放棄切結書, 就沒問題(民法第355條第1項)(http://www.lawmed66.url.tw)

  • 小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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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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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些瑕疵買方本已知道,我朋友是怕還有其他問題會發生,因為他也是向別人買的中古屋,不知有無隱藏不知道的問題,例如海砂屋,所以才徵求買方同意,請買方寫下放棄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力的切結書,這樣會無效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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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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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故您朋友應於買賣契約中載明不保證標的物無相關瑕疵,如漏水、氯離子過高、輻射鋼筋、凶宅等一切物之瑕疵。及若對方違約主張物之瑕疵之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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