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律師,房屋買賣因售價低合意放棄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力,未來會不會造成法律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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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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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故您朋友應於買賣契約中載明不保證標的物無相關瑕疵,如漏水、氯離子過高、輻射鋼筋、凶宅等一切物之瑕疵。及若對方違約主張物之瑕疵之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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