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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乘機車 車禍撞上自路邊幾乎要橫越馬路的另一台剛起步機車車腹

  • 雜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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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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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4/20星期日下午1點55分時我騎乘自己的機踏車沿車道順行

    (雙向共兩車道 車道中有雙黃線 路邊劃白線)由南向北行經新竹市東區關東路57號(未至路口)於57號之OK便利商店前

    突有一機車自路邊停靠之轎車後垂直車道駛出橫越我正行駛之車道 因發現時對方是自停靠路邊之車輛後方竄出故僅能剎車減速

    但可供反應的距離僅約一輛車輛之長度 終不幸撞上

    我方車輛碰撞點為前輪右方前側板

    對方車輛碰撞點為車輛左側約駕駛人之位置

    碰撞上後兩造人車一同滑行路口 對方隨即牽起車輛離開車道

    我保留我的車輛於原位(部分仍在人行道上) 等待警方來丈量
    以上為交通事故經過當下也有叫救護車 但雙方都未送醫

    雙方皆皮肉傷且都有強制險可以理賠 體傷部分可以和解

    但本案爭點為肇事責任釐清與財損之賠償(雙方車輛財損共約18000元)

    對方車輛財損約1000元

    但對方僅願意出三分之一費用維修我方車輛

    (車行估價約17000元 因為正面撞上 造成轉向剎車、避震等行駛必要機構損傷以及內外護板鎖點斷裂無法修復必須換新 車台也必須矯正)

    想請教有關路權與肇事責任釐清 以及這樣的和解條件是否合理

    車禍已經好幾天了 傷口造成我生活上的不方便

    而且尚未敲定和解條件 車子還沒有修 看醫生時還得叫計程車

    造成不必要的開支與時間浪費... 謝謝各位協助

  •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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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5 00:19 最後編輯日期:103-04-25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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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路權與肇事責任之判定,是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通常為法院認定事實的重要參考依據;和解則無一定標準,端看雙方可否接受而定,如仍有疑問,歡迎來電討論。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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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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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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