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及租賃問題
- 凱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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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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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問題有點多 麻煩您了 謝謝
這是房東自行打的合約書 (以下是感覺有些不合理的)
第一個問題第六條:乙方於租期間滿期.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將租賃房屋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八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叫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疑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任期間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4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法履行契約除賠償甲方兩個月押金外.另已繳交押金部分全數沒收
5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故不接聽電話.甲方得不另寄方存證信函.便沒收乙方已繳交之押金及租金.若有不足兩個月之租金及押金.甲方得向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求償.乙方絕無異議
7若加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乙方無故不接電話或聯絡.但因甲方已交付及電卡.乙方若任意丟棄或藉故不還甲方.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5萬塊元整.乙方絕無異議
(((以上是我覺得有些無理的部分 請各位幫我看看是否不合理))
第二個問題
租屋合約的問題
已經住了一個多月了
房東到目前還沒給合約書
前幾天跟我說不小心把合約書用不見了
只剩下影本而已
且當初押金兩個月我都還沒付給他 因為房東感覺不太給信任
跟他要合約書東拖西拖的...
((之前有先拍下原本的合約書(正本)))
這樣合約還存在嗎?
因為住得不是說很愉快與喜歡
房東是說要我在他那的影本在簽字 寫說視同與正本相同
我應該簽收嗎?
想問的問題!!!
1合約還算成立嗎?
2如果我現在不租了 直接搬走會觸法嗎?
不好意思 問題有點多 麻煩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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