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問題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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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2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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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第281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依您所述,您與朋友一起合租房子,應係兩人共同負同一債權債務之情形。那首先要釐清者為您們之間之關係是否係連帶債務人。如係連帶債務人今房東免除您朋友的債務時,依上開法律規定,您亦免除您朋友應分擔部分之債務,且依民法第281條,您清償連帶債務後,得向您朋友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及自免責時起之利息。然若您與您友人非連帶債務時,即應各依自已與房東間之契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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