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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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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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_ye您好:
1.按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您現在必須請地政機關作行政管制外,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可能要提起訴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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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偉涵 (m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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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0 10:29 最後編輯日期:103-12-10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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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討論前提乃本案撤銷贈與並非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若為此兩種情形之一,則無法撤銷贈與,更不用提其他法律行動。
二、提供函釋一則供參考: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規定;相關網路資料: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3069&ctNode=84&mp=66。
您可嘗試申請撤回申報或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須注意,若此筆稅額係由對方所墊付,應返還予對方)來阻斷地政辦理程序。
三、建議您亦可以向專業地政士諮詢,尋求訴訟以外之管道;但若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畢,僅能以撤銷贈與為理由提起塗銷登記及返還房屋之訴。
- 連絡電話:0912784430;電郵:maweihan@yahoo.com.tw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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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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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贈與契約未經公證且非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可於贈與移轉登記前撤銷贈與,因此您應盡速於贈與登記前發函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之表示,並要求不得過戶及返還過戶文件。若後續仍遭移轉登記完成,則應憑撤銷贈與之證明,向法院起訴確認所有權歸屬並塗銷移轉登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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