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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和解之後又提告

  •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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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3 10:46 
  • 文章人氣:480
  • 個人積分:42
  • 之前早上要上班時不小心從車庫出來撞到鄰居的車子,但是有請里長來雙方也同意和解了。但是對方又去法院提告怎麼辦?

    車子是停在車庫約2.5米~3米的地方正對我家車庫出來的地方,沒有劃線。對方車上沒有人只是停在路邊。巷子一共大約4~6米因為道路上也有擺花盆,小弟家都沒有擺是其他住戶擺的,所以能用道路會在縮減。

  • 梁維珊 (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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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3 11:53 
  • 文章人氣: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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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2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98號
  • 陳先生您好,

    和解書簽了嗎?簽訂的內容為何?和解條件是什麼? 這些都是和解非常重要的條件。

    很多朋友在簽署和解或任何協議時,為了節省費用都不願意請律師審閱(審閱或修改和解書的調其實不會很困難),到最後就只好付出更多的金錢與時間來處理後續問題。

    建議陳先生提供當時的和解條件與律師做討論,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

    律師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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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3 12:14 
  • 文章人氣:215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和解為常見之解決糾紛方式,依民法第七三六條之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一如買賣、贈與租賃等僅為契約的一種類型,只是其特色在兩造彼此相互讓步以定紛息爭。
    和解契約與法庭上之訴訟和解不同,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直接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故為確保和解契約之實現,最好於訂定和解契約同時履行和解條件,以免和解契約也發生類似買賣、租賃契約債務違約不履行之情形。
    另依民法第七三七條之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即當事人因和解讓步所拋棄之權利均將歸消滅,原則上不得再行主張,至於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由和解契約之約定內容取代,一以該和解契約內容為準。

    二、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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